何XX與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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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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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20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鹽亭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何XX,女,漢族,住四川省鹽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鹽亭縣兩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鹽亭縣兩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馮XX,男,漢族,住四川省鹽亭縣。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女,漢族,住四川省鹽亭縣,系被告馮XX之妻。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支公司總經理。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四川博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四川博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XX與被告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被告馮XX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墊付醫療費8642.82元、后續醫療費(內固定取出術)10000元、誤工費8960元、護理費12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營養費2560元、殘疾賠償金10398.18元、鑒定費1000元、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車旅費和誤工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64621元;2.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農村居民。2019年2月2日14:30,被告馮XX駕駛冀AXXXXX小型客車,從鹽亭往綿陽方向行駛,至時,與過人行橫道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馮XX負全責,原告無責。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身體及精神造成傷害,也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勞作,家庭經濟為此負累加重,被告僅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原告經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三處十級傷殘。被告馮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但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避重就輕,損害原告權益,特依法起訴。
被告馮XX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當時被告馮XX駕駛車輛車速很慢,原告與他人吵架后出來沒有看見車輛,撞在車上。被告馮XX及時將其送醫,墊付醫藥費,請護工護理,并經常看望原告。對于被告馮XX墊付的醫療費21000元和護理費3080元,保險公司應該支付到被告馮XX賬戶,不能直接打入原告賬戶。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承保車輛保單、行駛證均有效,被告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2.醫療費按照20%扣減非醫保部分,被告保險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0000元,修車費1699元;3.原告已經年滿74周歲,應享有養老保險待遇,誤工費不予支持;4.護理費用過高,護理時間過長。住院期間護理費按照每天80元計算,院外護理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30日;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20元計算,營養費認可住院期間,應在每天15-20元之間確定,不認可院外營養期間;6.后續醫療費金額是否會發生及金額不確定,應當待實際發生后另案主張;7.對于傷殘等級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8.精神撫慰金過高,應當以20000元按照傷殘等級系數計算;9.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車旅費沒有法律依據;10.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日,被告馮XX駕駛車牌號為冀AXXXXX小型客車,從鹽亭縣城往綿陽方向行使,14時30分至路段時,與橫過人行橫道線的原告何XX相撞,致原告何XX受傷。鹽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為被告馮X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被告馮XX負全部責任,原告何XX無責任。
原告何XX受傷后,于當日15:24入住鹽亭縣,被診斷為:1.左側鎖骨遠端骨折;2.右肱骨內上髁撕脫性骨折;3.左側3-8肋骨骨折;4.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5.輕型腦傷;6.頂部頭皮血腫;7.高血壓。原告何XX于2019年3月12日出院,出院醫囑:1.休息叁月,需陪護一人,加強營養,繼續加強功能恢復鍛煉,預防感染血栓形成及再骨折等并發癥;2.出院后1周、2周……12月來院復查,術后前三月每月復查DR,后期每三月復查DR,預計復查費用約壹仟元,根據復查結果指導后期治療及鍛煉。一年左右根據骨折愈合情況手術取出內固定物,預計住院費用壹萬元左右;3.門診帶藥2盒;4.出院后如有不適,立即就醫。原告何XX此次住院費用為36731.35元。原告何XX提供了2019年4月10日DR檢查費174元、西藥費29.47元、2019年5月20日DR檢查費174元、2019年6月20日DR檢查費174元鹽亭縣人民醫院門診票據,2019年9月13日鹽亭縣中醫醫院CT檢查費360元門診票據。
本案爭議的事實為:2019年9月13日,原告何XX委托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2019年9月23日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何XX損傷評定三處十級傷殘。原告何XX交納鑒定費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提出原告何XX不構成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當事人共同選定的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何XX鎖骨骨折的致殘程度屬十級;何XX肋骨骨折的致殘程度屬十級;何XX骨盆骨折的致殘程度屬十級。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鑒定費1500元。對于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對重新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評定意見中客觀依據不足,原告何XX的傷情不構成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合理,不應采信。
原告何XX為支持其主張的誤工費,提供了鹽亭縣兩河鎮香山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何XX長期在本村2組務工,2010年至2018年12月,每年均做基本農田都在10余畝左右屬實。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質證認為,原告何XX已遠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耕種十余畝土地的勞動能力。
原告何XX為支持其主張的其子江安夕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費,提供了江安夕2019年2月12日從中山站-成都東站火車費606元、成都東站-綿陽站火車費45元、2019年2月21日成都東站-中山站955元、2019年9月9日中山站-成都東站火車費606元、2019年9月9日成都東站-綿陽站火車費45元,共計5張火車票,金額為225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認為,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交通費僅指原告受傷轉診產生的車費,原告何XX提供的其子產生的車費票據請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馮XX為支持其主張的已經支付雇請何鳳珍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日護理原告何XX護理費3080元,提供了于(余)春花與何鳳珍簽訂的協議,協議約定護理費140元/天,同時提供了何鳳珍收到3080元的收條。對于140元/天,被告馮XX代理人余XX稱,當時正值春節期間,何鳳珍要求每天140元。原告何XX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稱,原告何XX發生交通事故住院后,至2019年2月7日是其子在護理,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日,是被告馮XX請人在護理,產生的護理費用是多少不知道。
同時查明,被告馮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客車在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保險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原告何XX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馮XX支付了醫療費19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馮XX之妻余XX于2019年2月8日支付給原告何XX生活費1000元。
本院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委托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原告何XX提供了2019年12月23日綿陽市骨科醫院門診診查費9元、DR左鎖骨正軸位118.80元、CT胸部三維(外傷性)480元、DR骨盆出入口位123元,共計730.80元門診票據。經查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采用了上述檢查報告單。原告何XX同時提供了從其香山村家中乘車到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車票200元。被告馮XX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鑒定檢查費、車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出院證明書、住院費用結算票據、門診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馮XX駕駛其所有的普通小型客車行駛時,與過人行橫道線的原告何XX相撞,造成原告何XX受傷住院,鹽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馮XX負全部責任,原告何XX無責任。對于原告何XX受到的損害,被告馮XX駕駛的車輛保險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首先由承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損害賠償項目和費用為:1.醫療費:(1)原告何XX住院期間醫療費為36731.35元;(2)2019年4月10日-2019年9月18日門診檢查費、醫藥費911.47元。共計37642.82元。2.后續治療費:原告何XX依據出院醫囑主張1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賠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鹽亭縣人民醫院出院醫囑“一年左右根據骨折愈合情況手術取出內固定物,預計住院費用壹萬元左右”,已經確定內固定取出術所需費用,為必然發生的費用,原告何XX主張的后續治療費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20元計算,為760元。4.營養費:因出院醫囑加強營養,營養費按照住院天數和醫囑,參考原告何XX發生事故時年齡較大,計算128天,為2560元。5.誤工費:原告何X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年滿74周歲,雖然原告何XX提供了香山村村委會證明在從事農業種植,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入因交通事故而減少,原告何XX主張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6.護理費:(1)住院期間護理費:由于被告馮XX雇請人員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日護理,本案只計算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7日、2019年3月2日至3月12日住院期間護理費,綜合原告何XX事故發生時年齡較大,受傷部位較多,結合被告馮XX雇請護理人員140元/天,本案確定住院期間護理費為120元/天,共計2040元。(2)出院后護理費:因醫囑休息3月,需陪護1人,出院后護理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為4500元。護理費共計為6540元。7.殘疾賠償金: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和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均鑒定為三處十級傷殘,依照2018年四川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31元,計算為9598.32元。8.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酌定交通費為600元。原告何XX主張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車旅、誤工費3500元,本院不予支持。9.精神損害撫慰金:參照傷殘等級,計算為2400元。10.鑒定費:原告何XX在起訴前委托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交納鑒定費1000元,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與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鑒定意見一致,該鑒定費屬于原告何XX為主張賠償所支出的費用,但該費用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不屬于因交通事故直接損失的范圍,由被告馮XX直接賠償給原告何XX。對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因該次鑒定意見與原告何XX自行委托鑒定的意見一致,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主張未得到支持,其交納的鑒定費由其自行承擔。在重新鑒定過程中,原告何XX產生的檢查費730.80元和車費200元,屬于因重新鑒定支出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何XX。
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付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護理費6540元+殘疾賠償金9598.32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400元=19138.32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醫療費(37642.82元-10000元)X85%+續醫費1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760元+營養費2560元=36816.40元。由被告馮XX賠償:醫療費(37642.82元-10000元)X15%+鑒定費1000元=5146.42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65954.72元,扣減已經支付的10000元,再扣減被告馮XX超出應由自己直接支付的19000元+1000元-5146.42元=14853.58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何XX賠付41101.14元。被告馮XX已經支付的護理費和支付超過應由自己直接支付的部分,被告馮XX可以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何XX41101.14元;
二、駁回原告何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708元,由原告何XX負擔255元(已預繳),由被告馮XX負擔453元(限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繳納)。本案審理過程中重新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支付)。重新鑒定過程中原告何XX產生的檢查費730.80元、車費200元,共計930.80元,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給原告何XX。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