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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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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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126民初1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蘄春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被告:王X,女,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
主要負責人:羅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被告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7070.67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王X負擔。庭審時,陳XX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損失金額為7750.57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3日上午9時許,原告騎自行車從蘄春縣車管所往三家店方向行駛至京九大道中央城前路段時,遇被告王X駕駛鄂J×××××號小型轎車停車開車門與原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傷后住院治療7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負擔。因協商分歧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王X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王X的鄂J×××××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王X為原告墊付679.90元醫療費,要求一并處理,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保險公司不負擔本案訴訟費。被告王X在我公司承保交強險屬實,其在提供有效駕駛證、行駛證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誤工費不應支持,其余損失由法院酌情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王X駕駛的豐田鄂J×××××小型轎車系王X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679.9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XX提交的: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醫療費發票、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住院費用清單;3.被告王X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4.鄂J×××××小型轎車保險單復印件。被告王X提交的:1.行駛證、駕駛證;2.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X駕駛機動車臨時停車開車門時未確保安全,造成原告陳XX受傷,依據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XX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X駕駛的豐田鄂J×××××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的損失,依法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X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陳XX主張的損失,本院依法核定為:1.醫療費2969.64元(含王X墊付679.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天×7天);3.營養費210元(30元/天×7天);4.誤工費3474.96元(34280元÷365天×37天);5.護理費745.97元(38897元÷365天×7天),共計7750.57元。其中第1、2、3項損失合計3529.64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第4、5項損失合計4220.93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王X為原告墊付款679.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支付賠償款時予以返還被告王X。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損失7750.57元(其中向陳XX支付7070.67元,向王X支付67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王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衛疆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