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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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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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79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3)號B區。
法定代表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天津惠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57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9民初5734號民事判決,予以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不服金額1225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外人張振國使用涉案津C×××××號特種車輛(垃圾處理車)在天津市泉泰生活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內處理垃圾的作業過程中,因舉升貨物過重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失。根據《特種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約定,作業中車體重心偏離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針對該免責條款,上訴人已在保險條款中作出了加黑加粗的提示,在投保時已向投保人盡到了說明義務,特別是,涉案保險另外有《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被上訴人并未投保該附加條款。《辭海》中,對于“作業”的解釋為“為完成生產、學習等方面的既定任務而進行的活動”,在本案中,通過一審開庭過程中上訴人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以及常理明顯可見事故車輛并非是在垃圾場內的內部道路行駛時發生側翻,而是因車輛在舉升物體的時候導致車體重心偏離造成側翻,符合涉案條款的免責情形。2.本次事故并非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保險險種也并非普通的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一審法院未能考慮案件特殊性作出的判決并不合理,故提出上訴。
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上訴人稱本次事故并非在垃圾場內道路行駛發生側翻,而是舉升貨物過重導致車輛側翻,這僅是上訴人的推斷,并非事實,其目的是為了拖延時間,依據道路交通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案涉事故系在倒車時操作不當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故不適用免責條款的規定。
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387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9日,原告將津C×××××號機動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并與被告訂立了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特種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406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3月9日23時59分59秒止。
2018年11月1日7時30分許,在天津市泉泰生活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內,張振國駕駛津C×××××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張振國負全部責任。此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津C×××××號機動車損失122500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雙方協商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此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機動車損失122500元,屬于保險標的損失,被告應在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138750元,其中12250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其余部分,理據不足,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為:一、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賠償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金12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二、駁回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8元(已減半),由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3元,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負擔1375元。
二審期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為甲保險公司。并為此提交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復(2019)1065號中國銀保監會文件;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11月29日共同發布的《關于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受讓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保險業務的公告》以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和甲保險公司2019年12月2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的《訴訟主體變更申請書》。確認甲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和行使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與本案被上訴人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權利義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義務,保障保險消費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表示同意甲保險公司承繼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就本案所涉及的保險業務。
被上訴人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訴人為證實涉案車輛系在駕駛人駕駛車輛倒車時操作不當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事實,提供了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同時提供了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了證據鏈,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確定涉案車輛的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進而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雖然主張涉案車輛系因舉升貨物過重導致車輛側翻,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該事實的成立,因此,上訴人主張適用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甲保險公司承繼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薊縣支公司本案涉及的保險業務,故本案所涉權利義務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鑒于本案訴訟主體發生變更,故本院對原審判決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9民初5734號民事判決;
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金122500元;
三、駁回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38元(已減半),由天津東方新潔環衛服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3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375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吉堂
審判員 王潤生
審判員 豆 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孔嬌陽
書記員陳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