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符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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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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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11578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天心區,12樓。
負責人:周XX。
委托代理人:吳XX,湖南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X,湖南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符X,男,漢族,住長沙市岳麓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符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符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理賠款63606.52元、逾期保費4546.37元,合計68152.89元;2、被告立即支付違約金7701.28元(違約金從2019年3月25日計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之后的違約金以68152.89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至全額清償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被告與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由被保險人向被告發放貸款7.1萬元整,貸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同時合同對貸款利率、罰息利率、貸款償還、違約責任均進行了明確約定。2018年6月28日,原告依被告符X的投保申請出具了編號為PBXXX01831171227000360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被保險人處的借款提供保險服務,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支行,保證保險金額為84419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同時被告符X按月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每月保險費率為1.7%,即人民幣1207元/月。另保單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日,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同時,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個人貸款合同》簽訂后,被保險人依約向被告符X發放貸款人民幣7.1萬元,但被告符X未按《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被保險人依保單約定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保險人支付理賠款項合計人民幣63606.52元。原告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后,被告符X未按保單約定向原告支付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綜上所述,鑒于被告符X的上述違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符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本案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符X簽署了《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2018年6月28日,原告出具編號為PBXXX01831171227000360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投保人為被告符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84419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納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費率為1.7%,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保險費1207元。保險單的特別約定載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投保人出現逾期或提前還款的,保險人均有權催回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被保險人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催回未付保費、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未付保費是指被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時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此后,被告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貸款71000元,但未按時還款,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理賠,支付63606.52元。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原告編號為PBXXX01831171227000360的保險單下的代償款63606.52元已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同意接受上述賠償。此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上述代償款和逾期保費。原告催要未果,故訴至本院。
另查明:截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尚拖欠原告保費金額為4546.37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個人貸款合同》、投保單、保險單、借款借據、《消費信貸對賬單》、《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保險費扣費明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原告履行理賠義務后,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歸還全部理賠款項,故原告主張返還63606.52元理賠款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保費,根據雙方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費,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代被告支付了訴爭理賠款,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保費4546.37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原告主張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68152.89元(63606.52元+4546.37元)為基數計算并無不當,但是計算標準為日千分之一,明顯過高,過分加重了被告負擔,根據公平原則,本院酌情確定違約金按年利率24%的標準,以68152.89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5日起計算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止,對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符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63606.52元;
二、限被告符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逾期保費4546.37元;
以上理賠款和逾期保費共計68152.89元;
三、限被告符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以68152.89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被告符X全部清償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96元,公告費560元,共計2256元,由被告符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輝霞
人民陪審員 胡科萍
人民陪審員 王令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唐佩
書記員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