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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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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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1民初1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惠民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胡XX,男,漢族,住山東省惠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被告:范XX,男,漢族,住山東省商河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黃河二路以北新城廣場花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779704XXXX。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范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王XX,被告范XX、被告大地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定,2019年2月4日10時23分許,原告胡XX駕駛魯M×××××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姜樓鎮工業園金牛網業十字路口處時,與由東向西行使被告范XX駕駛的魯M×××××小型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至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胡XX受傷。該事故經惠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胡XX與被告范XX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后原告被送往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脛骨開放性骨折。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胡XX之損傷不構成傷殘;評定誤工期8個月;評定護理期3個月,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另外,惠民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以(2019)魯1621民初755號民事調解書:兩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總計27144.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12天×50元/天),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醫藥費、伙食補助費10000元,范XX承擔8700元(包括訴訟費和保全費),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據此,原告胡XX未得到賠償的合理經濟損失有:醫藥費1750.67元,誤工費38400元(160元/天×240天)、護理費9304.06元(4000元÷30天×12天+75.53元/天×12天+75.53元/天×90天)、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600元、車輛損失800元,合計52754.7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胡XX損失51004.06元;
二、被告范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胡XX損失875.34元;
三、駁回原告胡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00元,減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胡XX負擔143.82元,由被告范XX負擔9.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59.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海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侯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