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秦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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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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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民初882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譚X甲,男,蒙古族,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丙,男,社區推薦。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重慶才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XX,女,土家族,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丙,男,社區推薦。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重慶才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女,苗族,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重慶才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女,蒙古族,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重慶才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乙,男,蒙古族,住重慶市彭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重慶才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4666437XXXX。
負責人:羅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該公司職工。
第三人:重慶鑫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34504533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重慶縱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訴被告、第三人重慶鑫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甲、陳XX、譚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丙、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第三人鑫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駕乘意外傷害保險/駕駛員意外身故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0元;2.判令被告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9月,譚慶國向第三人黔江分公司購買王牌CDXXXXX貨車一輛,并且委托第三人黔江分公司為該車辦理行駛證。同年10月28日第三人黔江分公司負責人莊健在河南省偃師市農業機械管理局為該車辦理了大中型輪式拖拉機行駛證正副證(號牌號碼:豫03/15XXX、車架號:L.JVXXXD67GYXXXXXX、發動向機號碼:1DQXXXG1XXX)。之后每年由第三人黔江分公司負責人莊健代為辦理該車年審,一直檢驗至2019年10月有效。2016年9月18日14時58分,譚慶國以該車廠牌型號王牌CDXXXXX運輸型拖拉機、發動機號碼:IDXXX6G01XXX、車架號:LJVXXXD67GYXXXXXX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意外傷害保險。2017年10月9日,譚慶國以該車辦理的行駛證交給被告審核,被告審核確認譚慶國提供的行駛證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后,按照行駛證中的號牌號碼:豫03/15XXX、廠牌型號王牌CDXXXXX運輸型拖拉機、發動機號碼:IDXXX6G01XXX、車架號:LJVXXXD67GYXXXXXX給譚慶國辦理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2018年10月因譚慶國車輛保險即將到期,被告保險員陳冬梅主動聯系譚慶國續保,當取得譚慶國續保同意后,于同月8日陳冬梅再次審核譚慶國提供該車的行駛證信息后,仍以行駛證記載的號牌號碼:豫03/15XXX、廠牌型號王牌CDXXXXX運輸型拖拉機、發動機號碼:IDXXX6G01XXX、車架號:LJVXXXD67GYXXXXXX給譚慶國辦理交強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車上人員駕駛員保險限額10000元),保險期間2018年10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9日24時止。第二天陳冬梅為了擴展保險業務再次推薦譚慶國投保駕乘意外傷害保險(其中駕駛員意外身故保險限額100000元),保險期間仍然為2018年10月1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9日24時止。這次投保譚慶國并沒有前往保險公司辦理投保資料,只是在當日10時48分按照陳冬梅確定的投保險種、保額計算的保險費通過微信轉賬給陳冬梅保險費2776元。譚慶國在從投保至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止,被告保險員陳冬梅并沒有給譚慶國予以免責條款提示和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保險期內,2019年9月10日10時許,譚慶國持C1、G照駕駛豫03/15XXX機動車,從重慶市彭水縣三義鄉往三義鄉龍陽村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三義ー龍陽村(弘升村1組)處,車輛翻于道路右側坡下,造成駕駛人譚慶國送醫院途中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譚X丙向110報警告知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得知后也相應派出工作人員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彭水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查詢全國變型拖拉機信息管理系統無豫03/15XXX牌照信息,從而確定行駛證上的號牌為假牌,2019年10月5日以譚慶國駕駛豫03/15XXX機動車爬坡時,遇緊急情況,臨危措施處置不當原因發生交通事故,于是彭水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第500243120190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駕駛人譚慶國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原告前往被告進行理賠時,卻遭到被告拒賠,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達《保險理賠告知書》,理由為假牌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綜上,豫03/15XXX機動車行駛證系譚慶國委托第三人黔江分公司辦理并且每年由第三人代辦行駛證年審,在本次保險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查詢全國變型拖拉機信息管理系統無豫03/15XXX機動車號牌信息因此確定為假牌,這假牌事實作為譚慶國是不知曉的,所以,譚慶國無法給被告告知其行駛證中的號牌屬于假牌的事實。被告作為保險公司已連續兩年審核譚慶國提供的行駛證,認定在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情況下才同意辦理的車輛保險,現又以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交警部門確定為假牌的事實予以拒賠,這完全違背保險人的信賴利益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是毫無道理的。假若本案豫03/15XXX機動車行駛證中號牌屬于假牌,被告作為保險公司是否納入保險條款免責賠償范圍,假若就是納入保險條款免責賠償范圍,也不能當然拒賠,只有在被告履行免責保險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后才能達到拒賠條件。本案中被告并沒有履行免責保險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沒有達到拒賠條件仍然應當履行保險理賠義務。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不應承擔責任,第一項請求限額是100000元,如果賠付100%,車上人員險只能賠付8000元,未購買固定免賠,按80%賠付,但根據保險條款(2014版條款第6條第4款)被告不應承擔責任,案件受理費被告不應承擔。
第三人鑫港公司述稱:1.鑫港公司對莊建是否為其代辦不清楚,如是代辦也是莊建的個人行為;2.根據目前證據不能認定是假證,需原告進一步舉證。
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1.譚慶國為戶主的戶口本、譚X甲戶口本;2.銀行交易流水2頁;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4.譚慶國于2018年10月18日與莊建的微信聊天記錄、2019年11月7日劉XX手機13594961XXX與莊建手機13648340XXX的通話錄音、轉賬記錄(2018年10月18日);5.2016年10月18日人保財險保險單和意外傷害保險單;6.重慶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檢驗表、拖拉機定期檢驗合格證;7.2017年10月9日的交強險保險單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8.2018年9月5日、2018年8月1日、10月11日譚慶國與陳冬梅微信聊天記錄;9.2018年10月8日交強險和綜合保險保險單、意外傷害保險單;10.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全國拖拉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記錄、譚X丙報案記錄及孫雙全詢問筆錄、物證鑒定文書、車檢司法鑒定書、尸檢鑒定文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土葬證明、死亡證明;11.2019年10月18日保險理賠告知書;12.鑫港汽車黔江分公司的工商登記截屏。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保險單責任險免賠20%,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號牌為假牌,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審核該牌照為假牌,該號牌為假牌,按流程應終止險合同并退回剩余保險費,但應保險到期無法完成退還;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鑫港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不予認可;對證據3行駛證,公安機關只是在網上查詢,需進一步認定;對證據4,是莊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對證據5第三人不清楚;對莊建轉款記錄,莊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2018年1月黔江公司已注銷,其轉賬是在注銷之后,與公司無關;對其余證據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答辯意見提交了如下證據:1.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2.保單抄件;3.投保單2份。
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質證認為:1.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合同綜合傷害條款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該保險條款送給投保人譚慶國,被告也未舉示向譚慶國做出提示說明的證據,該保險條款對投保人無約束力;2.保單抄件,免賠事實子以認可,對其他事實不認可;3.投保單,譚慶國的簽名不實,譚慶國未到保險公司簽字應該是保險員陳冬梅所簽,可做鑒定。
第三人鑫港公司無證據出示。
經審查,本院對原、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定。通過對上述證據的認定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原告訴稱的本案所涉車輛購買辦證及保險購買及出險事實,被告及第三人均認可,當事人間均無爭議,本院對該案件本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譚慶國購買的保險未指定受益人。原告譚X甲、秦XX為譚慶國之父母,原告陳XX為譚慶國之妻,原告譚X、譚X乙為譚慶國之兒女,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均為譚慶國第一順位繼承人。
還查明,譚慶國未購買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中關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事故全責,投保人未購買不計免賠險的,保險人免賠20%。
本院認為,投保人譚慶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向投保人譚慶國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是否對譚慶國產生效力;二是被保險車輛使用假牌照是否構成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依據。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譚慶國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免責條款對其不產生效力。2018年10月9日,簽訂保險合同時,譚慶國未到場,其未查看過保險合同的內容,庭審中被告公司經當庭詢問經辦人當庭確認保險合同上的投保人簽字為保險業務員代簽。被告同時放棄了筆跡鑒定請求,本院依法認定該免責條款提示告知項的簽字為被告代辦員所簽,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通過其他方式向譚慶國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免除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對譚慶國不生效。
二、被保險車輛使用假牌照不構成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正當理由。首先,根據《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安全技術性能不存在問題,事故原因為譚慶國臨危處置不當,被保險車輛使用假牌照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具有因果聯系;其次,使用假牌照實質上不會造成涉案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沒有加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最后,本案所涉的車輛牌照系車行提供,譚慶國對假車牌的事實并不知情,非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該事實,其未違反告知義務。同時,被告某保險公司連續兩年承保涉案車輛,對牌照的真假均未作出實質審查,審查責任在保險方,保險合同的被保險物客觀真實存在且準確,事故發生后公案機關查勘現場時也確認了車輛的車架及發動機代碼與投保合同上的代碼同一,投保人并無故意期滿疑,事故的發生與車輛牌照真否并無直接關系,被告現以所承保車輛系假照牌為由,不予履行合同賠償違反了合同的責任義務相對性,且違公平原則。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向譚慶國的繼承人,即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支付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償金8000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約應免賠的2000元)、駕駛員意外身故保險賠償金100000元,共計108000元。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保險賠償金108000元;
二、駁回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原告譚X甲、秦XX、陳XX、譚X、譚X乙承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冉蕓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孫 鎧
書記員 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