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甲、朱X乙與李X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寧04民終10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乙,男,漢族,小學文化,司機,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寧夏銀川市興慶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彭陽縣。
負責人:高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個體戶,住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
原審被告: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固原市原州區。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朱X甲、朱X乙因與被上訴人李XX、某保險公司及原審被告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5民初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本院經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X甲、朱X乙上訴請求:1.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5民初8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不予賠償沒有依據。上訴人朱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雖然上訴人朱X甲系無證駕駛,但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無證駕駛免賠屬減輕其責任的格式條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時對該條款進行明確告知。但在本案一審時,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承擔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對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應由被上訴人李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雖然《道路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上訴人朱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李XX承擔次要責任,但該《道路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系推定的行政認定,是對上訴人朱X甲無證駕駛及逃逸行為的懲罰性責任認定,不能作為本案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中記載,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李XX駕駛車輛的時速為71±3km,且逆向行使,而上訴人朱X甲駕駛車輛的時速僅為23±3km,因此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系被上訴人李XX在過彎道時超速且逆向行使,并占用上訴人朱X甲車輛的行使車道,導致上訴人朱X甲轉彎時躲避不及從而引發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顯然被上訴人李XX的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原因力更大。上訴人朱X甲雖有無證及逃逸等行為,但該行為對事故是否發生沒有任何促進作用。故在此次事故中被上訴人李XX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三、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賠償數額有誤。l、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X實際住院天數僅為14天,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護理費的計算天數應當以實際住院時間為準,一審法院將護理時間確定為90天沒有依據。2、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維修費明顯過高,按照市場行情,被上訴人李XX的車輛新車價值也就十余萬元,即便該車在此次事故中受損嚴重,但遠不至于高達五萬多元。雖然被上訴人李XX提供了維修票據,但該票據總額明顯過高且不符合客觀實際。因此被上訴人李XX的該部分主張一審法院不應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望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李XX辯稱,認可一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一審判決,我公司保留對二上訴人的追償權。
郭XX、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述稱,一審判決郭XX和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正確。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朱X甲、朱X乙、郭XX、興祥公司連帶賠償李XX損失醫療費30049.23元、誤工費20392.35元、住宿費2100元、護理費12976.95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58944.6元、鑒定費2000元、拖車費900元、車輛損失費用41686.5元,以上共計170049.63元;2.人保彭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7日9時20分,朱X甲無證駕駛寧EXXX10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DXXX3掛號“華盛順翔”牌平板自卸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惠平線444公里146米路段時,與相向行駛的李XX駕駛的寧DXXX93號“大運”牌輕型普通貨車相撞,朱X甲棄車逃逸,致李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受傷后,李XX在彭陽縣醫院門診、固原市醫院治療14天,傷情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髕骨骨折、面部皮膚挫傷、左側脛骨髁間棘骨折、左側半月板損傷、左側后交叉韌帶斷裂、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傷,花去醫療費24741.76元。經固原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寧夏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XX之傷構成十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10%,誤工期15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60天。本起事故經彭陽縣交警大隊認定,朱X甲負主要責任,李XX負次要責任。朱X甲駕駛的寧EXXX10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郭XX名下,在人保彭陽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及金額為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12.2萬元、100萬元;寧DXXX3掛號“華盛順翔”牌平板自卸半掛車登記在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名下,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交強險,兩車實際車主均系朱X乙。朱X甲、朱X乙對本起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本院審查認為朱X甲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李XX駕駛機動車上路未保持安全車速且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認定。李XX住院期間,朱X乙已支付醫療費3000元。一審法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朱X甲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朱X甲駕駛的車輛在人保財險彭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人保財險彭陽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XX的損失,不足部分雙方按比例分擔。雖然寧EXXX10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寧DXXX3掛號“華盛順翔”牌平板自卸半掛車在人保彭陽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但朱X甲屬無證駕駛,故人保彭陽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下不予賠償。雖然寧EXXX10號“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郭XX名下,寧DXXX3掛號“華盛順翔”牌平板自卸半掛車登記在興祥公司名下,但該車的實際車主朱X乙,朱X乙明知朱X甲無駕駛資格,還將車輛交于朱X甲駕駛,有一定的過錯,故朱X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郭XX、興祥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本院確定朱X甲、朱X乙按60%的比例賠償李XX的損失,朱X甲、朱X乙之間按照8:2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李XX所提供的證據及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參照寧夏2018年度(因李XX起訴要求賠償的損失均以2018年度相關行業標準計算)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本院可以確認李XX的損失為醫療費24741.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4X100)、鑒定費2000元、誤工費14832元(123.6X120,算至定殘前一日共120天,鑒定意見中關于誤工期為150天的意見不予采納)、護理費11124元(123.6X90)、殘疾賠償金58944元(29472.3X20X10%)、營養費酌定1200元(20X60,本院酌定營養費每天2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車輛維修費58695。拖車費及住宿費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后續治療費可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本院暫不予認定;重新鑒定費用,系朱X乙舉證所支出的費用,應由朱X乙自行承擔。以上李XX的總損失為173436.76元。人保財險彭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10000元、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合計87400元,剩余的76036.76元由李XX與朱X甲、朱X乙按比例分擔,暨朱X甲與朱X乙賠償李XX損失45622元,朱X甲與朱X乙按8:2分擔,朱X甲承擔36497元,朱X乙承擔9125元,朱X乙已墊付3000元,還應支付6125元。綜上所述,李XX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第十五條(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XX住院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97400元;二、朱X甲賠償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車輛維修費共計36497元;三、朱X乙賠償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車輛維修費共計6125元;四、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法院對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是否適當;3、一審法院認定的護理期限、車輛維修費是否正確。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無證駕駛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故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將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做到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即可。本案中給涉案車輛辦理保險投保的人是原審被告固原經濟開發區興祥貨運有限公司的職工張志珍,一審中,二原審被告提交的證據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副本)的重要提示中載明“1、本保險合同有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2、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通用條款等。”在本院詢問中,二原審被告亦承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將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向其進行了交付。故可以認定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將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故對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其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朱X甲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但因交警部門查明被上訴人李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逆向行駛,故減輕了上訴人朱X甲的責任,最終認定上訴人朱X甲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上訴人李XX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責任劃分并無不妥。上訴人提出《道路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系推定的行政認定,是對上訴人朱X甲無證駕駛及逃逸行為的懲罰性責任認定,不能作為本案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在此次事故中被上訴人李XX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本案中寧夏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上訴人李XX的傷情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評定被上訴人李XX的傷后護理期為90日,一審法院采納該鑒定意見認定護理期為90日并無不妥。車輛維修費被上訴人李XX提交了發票和結算單可以予以證明,上訴人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一審法院依據發票和結算單認定車輛維修費正確。綜上,上訴人提出護理費的計算天數應當以實際住院時間14天為準,車輛維修費過高的主張,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朱X甲、朱X乙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朱X甲、朱X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萬德
審判員 吳俊良
審判員 王喜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海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