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盧X、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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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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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9007民初347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東方市人民法院 2019-12-24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瓊9007民初3474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方市。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符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X,男,漢族,海南省東方市人,現住東方市。
被告:盧XX,男,漢族,海南省東方市人,現住東方市。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海南分公司)與被告盧X、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海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被告盧X、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海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盧X支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66199.82元,利息4719.5元(以66199.8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月5日暫計至2019年9月18日,實際計算至被告一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二、被告盧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二系×××號牌小轎車的所有權人,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二將該車交由無駕駛證的被告一駕駛。保險期間,被告一無證駕駛×××號牌小轎車造成案外人高某、張某、包某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爾后,包某就上述事故損失將原告、二被告訴至貴院,貴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7)9007民初1459號>,認定本案被告二在被告一承擔的責任份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項之一為本案原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支付包某各項賠償損失共計66199.82元。二被告不服前述判決提起上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瓊97民終12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于2018年1月5日賠償包某各項損失共計66199.82元。原告作為保險人在履行了賠付義務后,依法享有追償權。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盧X辯稱:1.我有部隊的駕駛證,不是無證駕駛;2.保險公司墊付前沒有與我們商量;不應該向我們追償;3.賠償的費用過高,我們已經賠償幾個傷者十幾萬了,責任劃分我們承擔70%的責任,無形中我們承擔的已經超過了70%的責任。
被告盧XX辯稱:1.盧X是有部隊的駕駛證的,原告說他沒有駕駛證,我不服;2.我們對于事故負擔70%的責任,另一方負30%的責任罵我70%的責任我已經付了25000元已經付完了;3.我雖然在保險公司買過保險,但是沒有向保險公司理賠過。保險公司賠付給包某的錢應當經過我們購買者的同意,原告賠償包某的錢與我們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2017)瓊9007民初1459號、(2017)瓊97民終1272號《民事判決書》《轉款憑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6月12日晚,被告盧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燈光系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號小轎車(所有權人系其父親,即被告盧XX,該車在平安海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從海南省東方市××鎮方向。23時45分,當車輛行至國道225線259公里加800米路段,被告盧X駕車實施左轉彎掉頭時,與搭載案外人包某等人的摩托車側向發生碰撞,造成二輪摩托車上的案外人包某等人受傷和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東公交認字【2013】第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盧X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案外人包某起訴,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瓊9007民初1459號,認定原告平安海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盧X按事故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盧XX在被告盧X承擔70%的責任份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一、被告平安海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包某各項經濟損失66199.82元;二、被告盧XX賠償包某各項經濟損失5724.39元。而后,被告盧X、盧XX不服上訴至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法院審理作出(2017)瓊97民終12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1月15日原告平安海南分公司按照生效判決向包某賬戶轉入賠償款66199.82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原告能否代位行使對二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及二被告責任應該如何劃分;2.原告起訴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5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關于焦點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應予支持。被告盧X無證駕駛尚處平安海南分公司承保交強險期限內的×××號小轎車,發生致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現原告平安海南分公司依據已生效的(2017)瓊9007民初1459號、(2017)瓊97民終1272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包某賠付了66199.82元,故原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位行使對被告盧X賠償的權利。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平安海南分公司訴請盧XX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事故發生時盧XX系肇事車輛的實際管理人,明知其兒子盧X未取得駕駛證而將涉案轎車交給盧X使用,繼而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出借人基本的義務,存在明顯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盧X、盧XX辯稱盧X有駕駛證,不屬于無證駕駛且原告賠付包某未經二被告同意,經查,被告盧X無證駕駛已經本院生效判決書認定,且無相反證據推翻該判決,并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屬法定權利,故二被告的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結合盧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其應向平安海南分公司支付19859.95元(66199.82×30%=19859.95元)。盧X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其應向平安海南分公司支付46339.87元(66199.82×70%=46339.87元)。
關于焦點二: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由于支付保險賠款屬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且《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應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求償權,即代位求償不能超過其賠償金額范圍,故原告平安海南分公司請求的利息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盧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46339.87元;
2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19859.95元;
3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2.98元(減半收取78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2元,被告盧X負擔514元,被告盧XX負擔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陳嘉穎
東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