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吳XX、資溪縣天行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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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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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2民初1029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州市天河區、16、17、27、28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000890350XXXX。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北京市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北京市中倫文德(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湖南省祁陽縣,被告:資溪縣天行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資溪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1028688520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馬鞍山市雨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769024XXXX。
負責人:章X,該公司經理。
原告訴被告吳XX、資溪縣天行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行健公司)、乙保險公司(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被告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行健公司、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在其承保的保險限額范圍內返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金76991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計至實際清償之日);2.判令吳XX、天行健公司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14時36分,由廖原駕駛粵A×××××車輛途徑黃埔區永順大道茅坦村路段時,與被告吳XX駕駛的贛F×××××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事故。
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事故認定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
粵A×××××號車輛登記車主為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該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原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6男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
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2017年7月17日,原告與被保險人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根據損失情況就車輛索賠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并于2017年7月24日支付了保險賠償款76991元,依法取得了向被告代位追償的權利。
現原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故依法取得向吳XX追償的權利。
而天行健公司為贛F×××××號車輛登記車主,對車輛未盡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吳XX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是贛F×××××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綜合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應在其承包的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吳XX到庭答辯稱,其駕駛的涉案車輛掛靠在天行健公司,實際車主是成健鋒,其為成健鋒打工,并且涉案車輛已經買了100萬的保險,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其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對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76991元愿意履行賠償義務,但是不同意賠償利息和訴訟費。
另外,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上海徽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并未收到保單第一受益人的索賠申請。
對于訴訟費,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為其積極配合處理該案包括查勘定損。
被告天行健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12日14時36分,被告吳XX駕駛贛F×××××號車輛途徑黃埔區永順大道茅坦村路段時,由于變更車道,與案外人廖原駕駛的粵A×××××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事故。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黃埔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吳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廖原無責任。
上述粵A×××××號車輛由車主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事故發生后,經甲保險公司對粵A×××××號車定損,確定損失為76991元,廣州駿沃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維修方,開具了76991元的等額增值稅普通發票。
后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甲保險公司索賠車損,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先行向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款76991元。
同時,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署《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確認收到收到賠償金76991元,將已取得賠償部分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甲保險公司,并授權甲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另查明,肇事車輛贛F×××××號重型廂式貨車車主為天行健公司,該車輛在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天行健公司、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將在全面審查現有證據的基礎上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甲保險公司承保的粵A×××××號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涉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贛F×××××號車的駕駛員即吳XX負全部責任,甲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向粵A×××××號車的被保險人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賠償了保險金76991元,依法取得了代位行使向造成事故損害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贛F×××××號車的投保人天行健公司在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本次事故發生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內,故對廣州圓夢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損失,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應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進行理賠。
甲保險公司請求承擔已付保險金產生的利息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人保財險馬鞍山營銷服務部抗辯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案外人,其未收到保單第一受益人的索賠申請,故不同意理賠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由于甲保險公司所主張的損失可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得到足額賠付,故對其要求吳XX、天行健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76991元;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4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上述款項已經由原告甲保險公司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將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安慧
人民陪審員區煥堙
人民陪審員吳洪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黃蘭芳
書記員 羅徐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