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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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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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民初2445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岑溪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梧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403899149XXXX。
負責人:謝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乙,廣西桂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廣西桂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女,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現下落不明。
原告訴被告李XX追償權糾紛(審理中變更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將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并由本院審判員胡光華與人民陪審員李麗明、李顯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覃家鈺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乙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謝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代償款人民幣52275.88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9409.66元(違約金以52275.88元為基數,按每日1‰計算,現暫從2019年2月4日計至2019年8月4日,共180日,違約金計至全部保險代償款還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未繳保險費人民幣3928.91元;4.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3日,被告作為投保人,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向光大銀行借款人民幣57000元提供保證保險服務,保險期間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被告每月向原告繳納保險費人民幣1071.52元。賠款等待期為80天,即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原告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進行理賠,理賠后,被告需向原告歸還全部賠償項和未付保險費,從原告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被告仍未向原告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按日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2018年6月16日,被告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光大銀行貸款人民幣57000元,借款期限從簽訂合同當日起計共為36個月,以年利率為6.65%計算借款利息,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原告為被告的貸款提供保證保險義務。當日,光大銀行依約向被告發放了貸款人民幣57000元。上述保證保險合同及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及支付保險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超過賠償等待期,視為保險事故發生。因被告逾期超過80天未還款,光大銀行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提出索賠申請,并從原告賬戶扣款人民幣52275.88元,歸還了被告尚未歸還的借款本息。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保險代償款人民幣52275.88元及保險費人民幣3928.91元,被告均不支付,故依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工商登記情況及原告具有經營保證保險的資格;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3.保證保險單復印件,擬證明: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證保險合同關系;證明保險合同約定的被告貸款金額情況、每月被告應繳納的保險費情況、被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賠償等待期為80天以及被告同意按照保證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承擔責任等情況;4.個人貸款合同,擬證明被告與涉案的光大銀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涉案光大銀行借款,原告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同時也證明借款數額及期限、還款方式、利息計算等情況;5.借款憑證,擬證明涉案的光大銀行已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實,同時證明借款利息執行的年利率等情況;6.光大銀行個人貸款還款詳情表,擬證明被告借款后自行還款的情況及逾期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代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7.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擬證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告代償還貸款本息的事實,同時證明光大銀行已將債權轉給原告的事實;8.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條款和費率的批復,擬證明原告收取的保費合理合法。
被告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作書面答辯和提供證據,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開庭質證,符合證據“三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3日,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簽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1份,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保險金額為人民幣63031.95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投保人按月繳納保險費人民幣1071.52元。原、被告雙方約定:賠款等待期為80天,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和未付保險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理賠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保險合同簽訂后,2018年6月16日,被告李XX與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1份,約定被告向該銀行貸款人民幣57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所需,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65%。貸款合同簽訂后,光大銀行依約向被告發放貸款人民幣57000元。因被告逾期未還款,光大銀行于2019年2月4日從原告的保證金賬戶中扣劃人民幣52275.88元,用于歸還被告尚欠的貸款本息;2019年2月4日光大銀行向原告出具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被告未償還貸款本息人民幣52275.88已于2019年2月4日收到,證明原告已代被告結清貸款本息。原告因要求被告歸還保險代償款及支付違約金、保險費未果而訴至本院。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達相關訴訟文書,但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被告李XX沒有按照其與光大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履行按期還款義務,而造成本案原告依照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對光大銀行進行了理賠。原告在實際支出理賠款后,有權依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償還理賠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代償款人民幣52275.8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雖然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但該違約金的約定明顯過高,本院對其過高部分不予支持,故本院判定違約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起算日為光大銀行從原告的保證金賬戶中扣劃款項之日即2019年2月4日。另外,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928.91元(1071.52元/30天X110天),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應支付保險代償款人民幣52275.8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實際尚欠保險代償款人民幣52275.88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計付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二、被告李XX應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928.91元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44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人民幣214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XX負擔。
上述當事人應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當事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可將款直接匯至本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岑溪市支行,戶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賬戶:21XXX15)。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指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光華
人民陪審員 李麗明
人民陪審員 李顯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吳宏斌
書 記 員 覃家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