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周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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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103民初21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吳XX,女,漢族,盤錦市人,住興隆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甲、任X乙,盤錦市興隆臺區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漢族,山東省膠州市人,住興隆臺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盤錦市興隆臺區。
負責人:甲,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遼寧鶴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周X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甲,被告周XX、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醫療費:住院89897.51元+復印175元=90072.51元,二次手術費10599.70元,后續治療費10萬元,共合計200633.21元;2、誤工費131.52元/天*730天(兩年)=96009.6元;3、護理費一年52707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730天=73000元;5、營養費30元/天*90天=2700元;6、殘疾輔助器具費119元;7、交通費635元,加上兩年住院就醫路費200元/月*24個月=4800元,兩項合計5435元;8、財產損失摩托車修理費4400元,頭盔1424.30元,共計5821.30元;9、三次鑒定費:1720+720=244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全部費用共計:458904.11元;
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0日16點54分,原告駕駛摩托車遼L×××××沿公園街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向海大道/公園街時。
被被告周XX駕駛的車牌號遼L×××××小型客車違規左轉彎時撞倒,造成原告左腿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627天以及摩托車受損的嚴重后果,事發后興隆臺區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車輛、行人先行”,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因被告駕駛的遼L×××××小型客車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性和三者險,作為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人,依法應在相應的賠償限額內予以給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周XX和平安保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庭審中被告周XX辯稱,同意賠償,但應返還墊付醫療費1.5萬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庭審中辯稱,被告周XX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墊付醫療費用1萬元,對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賠償同意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我公司不承擔訴訟、鑒定費和復印費,因原告未構成傷殘,不同意賠償精神撫慰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0日16點54分,原告駕駛摩托車遼L×××××沿公園街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向海大道/公園街時,被被告周XX駕駛的車牌號遼L×××××小型客車違規左轉彎時撞倒,造成原告脛骨骨折、肘部挫傷。事發后興隆臺區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被告負全部責任。被告駕駛的遼L×××××小型客車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性和三者險50萬元和不計免賠。經鑒定,原告誤工期為傷后2年、護理期為傷后1年、營養期為傷后90日;二次手術費為10600元;小腿瘢痕修復費為7-10萬元。
另查,被告周XX墊付醫療費1.5萬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萬元。
本次事故給原告吳XX造成經濟損失為:醫療費89897.51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被告周XX墊付1.5萬元)、誤工費86553.79元、護理費525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萬元[100元/天×73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殘疾器具費119元、交通費635元、財物損失費5821.30元(頭盔1424.30元+摩托車修理費4400元);二次手術費10600元;瘢痕修復費酌定9萬元;復印費175元;以上共計412008.6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周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吳XX各項經濟損失387008.60元(總損失412008.60元-被告周XX墊付的1.5萬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墊付的1萬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在賠償原告上述損失后,免除被告周XX對應的賠償責任;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給付被告周XX墊付的醫療費1.5萬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52元,減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周XX承擔;鑒定費2440元,由被告周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齊紹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邢城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