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喬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423民初33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陵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女,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系原告王XX之妻。
被告:喬XX,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商務外環路19號24層162號、163號、168號、16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MAXXXYUR45。
負責人:馮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83166XXXX。
負責人:鄧XX,職務:總經理。
原告王XX與被告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共計5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14日19時許,被告喬XX駕駛豫N×××××號小型客車,沿寧陵建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珠江路十字路口處,因躲避車輛追尾前方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由王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后,造成王XX受傷住院。該事故經寧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認定原告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喬XX負主要責任。另被告喬XX駕駛該車在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當在保險份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原告為維權,特具狀至法院,請依法判令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一、2019年原告王XX已就本次交通事故起訴喬XX以及答辯人,訴求為被告賠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車輛損失以及鑒定費等共計11300元。于2019年10月9號開庭,后做出(2019)豫1423民初2726號判決書。判決書內容為:“1.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王XX醫療費4752.44元、營養費300元(20/天×15天)、伙補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620元(108元/天×15天)、車輛損失800元、評估費1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8622.44元。2.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我司已履行判決支付賠款至法院賬戶。二、關于護理費,(2019)豫1423民初2726號判決書已判決我司賠付原告護理費,法院不應再支持原告本次訴求;關于誤工費,因原告已年滿60周歲,并且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實際的誤工損失,故法院不予認定原告的誤工費。我司認為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且根據同一事實不再重復審理原則,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喬XX、乙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14日19時許,被告喬XX駕駛豫N×××××號小型客車,沿寧陵建設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珠江路十字路口處,因躲避車輛追尾前方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由原告王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致使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王XX受傷。此事故經寧陵交通警察管理大隊處理認定:喬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X被送往寧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9日,共住院15天,支出醫療費4752.44元;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進行訴訟,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豫1423民初27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已經年滿60周歲,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實際的誤工損失,故對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50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參照河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原告的有效證據,原告的各項損失數額為:醫療費4752.44元、營養費300元(2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620元(108元/天×15天)、車輛損失800元、評估費1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8622.44元;上述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該判決已經生效并履行,此后,原告王XX申請對其本案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級別、護理期限進行鑒定,商丘市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商都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1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意見參考意見,其內容分別為:“被鑒定人王XX右橈骨遠端骨折,不能構成傷殘。”、“本所2019臨鑒字第1126號被鑒定人王XX于2019年5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傷,且王XX因此造成:右橈骨遠端骨折所致后遺癥,根據被鑒定人傷情,約需二個月護理期限。”為此次鑒定,原告支出鑒定費1300元。原告王XX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前在武漢江城騰躍工貿有限公司打工。
另查明:被告喬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購買有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歷、村委會證明、武漢江城騰躍工貿有限公司的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被告喬X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有保險,故對原告要求侵權人喬XX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經年滿60周歲,本次訴訟過程中其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一直在外打工,其仍以自己勞動收入保證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且我國農村實行的退休制度,其每月領取不足百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尚不能保證其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故原告要求誤工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根據其傷情和骨折恢復的一般醫學常識,參照護理期限二個月的鑒定結果,原告主張六個月的誤工費,依法酌定其誤工期限為100天。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為其傷情尚構不成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參照河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及原告的有效證據,原告的各項損失數額為:護理費5445元【121元/天×(60天-15天)】、誤工費12500元(125元×100天)、鑒定費1300元,共計19245元;上述損失,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案件受理費根據支持原告訴請的情況,酌定由原告王XX、被告喬XX分別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共計17945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履行(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陵支行,戶名:寧陵縣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匯款帳號:41×××90);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甲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XX負擔350元,被告喬XX負擔175元;鑒定費13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300元,被告喬XX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供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春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苗苗
書記員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