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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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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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民終7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11層、12層部分區域。
負責人: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河北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米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農民,系遵化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推薦,住河北省遵化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冀0827民初29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互聯網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X,被上訴人米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本案中米X作為訴訟主體,不適格。米X不是本案所涉車輛的所有人,車輛所有人為遵化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為米X掛靠在遵化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提交的被保險車輛損失的公估報告是偽造的,又無修理費發票印證,不具有證據的三性,不能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證據。肇事司機無從業資質,被保險車輛無運營資格,上訴人可以拒絕賠償。本案案情復雜,應適用普通程序。
米X辯稱,我方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米X是本案適格主體,公估報告及修理費發票能夠證實被保險車輛的修復損失,上訴人也沒有證據推翻公估報告,也未申請重新鑒定,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各項損失109742.00元,當庭變更為111747.00元。
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2019年1月24日21時30分許,王國立駕駛車牌號為冀B×××××/冀B×××××的重型貨車,沿承秦高速公路行駛至承秦高速公路69公里500米寬城收費站時,與張久存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冀B×××××的重型貨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有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承德支隊下板城大隊認定,王國立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久存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冀B×××××號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遵化市京通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米X,系掛靠關系。事故發生后,原告米X支付車輛施救費6500.00元。經車輛駕駛人王國立委托,河北馳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價格評估結論,冀B×××××號車的損失價格為100235.00元。原告米X支付評估費5012.00元。冀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金額為18816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米X,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米X出示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無異議,對冀B×××××號車在其公司投保有保險金額18816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事實認可,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涉案車輛以及車輛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取得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從業資格證,在商業險范圍內拒絕賠償,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保險合同證實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所約定的內容,更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應承擔不利后果,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原告米X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米X對其主張的車輛損失、施救費提供了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對評估結論亦未提出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申請,本院對原告米X主張的車輛損失、施救費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不承擔評估費,該抗辯意見不符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米X車輛損失100235.00元、車輛施救費6500.00元、評估費5012.00元,合計11174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495.00元,減半收取計124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約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所涉冀B×××××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金額為18816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米X,所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米X在一審中所舉證據能夠證明其系本案所涉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米X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某保險公司認為米X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米X一審中提交的河北馳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及修理費發票能夠客觀真實地證明被保險車輛的修復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認為該公估報告不符合證據“三性”,不能夠作為確定財產損失依據的上訴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保險人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向投保人做明確說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已就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其認為被保險車輛駕駛員無從業資質,應該免責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爭議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上訴人認為本案一審應適用普通程序的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9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林儒
審判員 羅樂平
審判員 張喜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于一
書記員陳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