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7李XX與李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981民初52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臺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東臺市四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淮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車XX,江蘇御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李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324356.51元,并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6日9時許,李X駕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與李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李XX、李X各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損失組成:醫療費151634.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天X30元/天=1890元、營養費90天X15元/天=1350元、誤工費210天X120元/天=25200元、護理費153天X80元/天=12240元、殘疾賠償金47200元/年X15年X0.32=226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申請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先受償)、交通費1000元、電動車檢測費150元、住宿費458元、鑒定費3360元。
李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已經墊付10643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李X駕駛的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已經墊付受害方1萬元醫療費;對于李XX主張的損失中,醫療費已經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不發表意見,誤工費不認可,護理費由法院依法認定,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由法院認定,電動車檢測費、住宿費、物損不認可,鑒定費和訴訟費不承擔。
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李X駕駛的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李XX主張的損失中,醫療費部分應當剔除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并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無異議,期限認可60天,營養費、護理費標準無異議,傷殘等級、營養期限、護理期限均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認定,交通費認可200元,誤工費、電動車檢測費、住宿費、物損不認可,鑒定費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18年5月16日9時許,李X駕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與李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李XX、李X各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李X墊付了醫療費10643元。2019年6月19日,大豐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XX的傷情進行鑒定,認為李XX因腦外傷后智能損害(輕度),腦外傷后神經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活動能力重度受限;開顱術后;面部條狀瘢痕構成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誤工期限210天,護理期限90天,其中住院期間兩人護理,營養期限90天。另查明,李XX在事故發生前在江蘇萬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每月收入4500元,該公司發放工資至2018年9月。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李X駕駛機動車與李XX駕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傷,李X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為李X駕駛的機動車承保了相關保險,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保險責任。乙保險公司申請對李XX的傷情重新鑒定,經審查,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具備智力、精神方面的鑒定資質,大豐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采用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并無不妥,乙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并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李XX主張的具體損失,本院經審核認定如下:1、醫療費部分,經審核,為151921元,李XX因治療高血壓所花費的醫療費與本起交通事故并無關聯,應予剔除,乙保險公司認為應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無證據佐證,不予采信,現李XX主張151634.16元,應予準許;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部分,依據出院記錄和鑒定意見,分別認定為1860元和1350元;3、護理費部分,參照鑒定意見,認定為(90+62)天X80元/天=12160元;4、誤工費部分,按李XX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其主張每天誤工損失120元,可予支持,參照鑒定意見,誤工期限認定為90天,計10800元;5、殘疾賠償金部分,認定為47200元/年X15年X32%=22656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根據事故認定書和鑒定意見,酌情支持3000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優先受償;7、交通住宿費部分,酌情支持1000元;8、李XX主張的車輛檢測費,不屬于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合計408364.16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12萬元,超出部分288364.16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65%賠付,為187436.7元。甲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1萬元,作相應扣減。李X墊付的10643元,扣減其應當承擔的鑒定費和訴訟費后,由乙保險公司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1萬元(可匯入李XX在中國銀行東臺三倉支行開設的賬戶,卡號:62XXX89);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87436.7元,其中給付原告李XX181836.7元(可匯入李XX在中國銀行東臺三倉支行開設的賬戶,卡號:62XXX89),給付被告李X5600元(可匯入李X在中國農業銀行南和支行開設的賬戶,卡號:62XXX76;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66元,減半收取3083元,鑒定費3360元,合計6443元,由被告李X負擔5043元(已從其墊付款中扣減,無需另外履行),原告李XX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 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張 睿
書記員 任恒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