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長沙市大運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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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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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389號 不當得利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開福區-714房。
負責人: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漢族,住湖南省臨澧縣,該公司員工。
被告:長沙市大運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法定代表人:李XX,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長沙市大運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2019年10月17日7時30分,案外人謝彬駕駛車牌為湘A×××××車輛在長沙市望城區行駛與吳正國駕駛的湘A×××××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湘A×××××與湘A×××××兩臺車輛受損,其中湘A×××××車輛送至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處進行維修,湘A×××××車輛送至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進行維修。2019年10月28日,兩臺車輛修理完畢,原告對兩臺車輛損失進行審核確定,于被告處維修的湘A×××××車輛損失為3000元,在理賠系統錄入為車輛損失險2900元、機動車強制三者險無責代賠費100元;于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進行維修的湘A×××××車輛損失為25300元,系統錄入為機動車強制三者險財物損失費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23300元。然而,在對湘A×××××車輛賠償款項的“收款人”處進行錄入時,將本應支付給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23300元的收款人卻錄入為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誤將23300元支付至被告所有的、賬號為13×××76銀行賬戶里。而事實上,此筆款項為原告所有,應由原告支付至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現原告己將應支付給被告的維修費用30OO元進行了支付,完全履行了支付義務。并且,在原告完全履行支付義務后,原告與被告已再無其他任何經濟往來,原告與被告之間末欠付任何款項,也未有任何待付的款項。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答辯、質證、舉證和辯論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7時30分,案外人謝彬駕駛牌照為湘A×××××的車輛沿長沙市望城區行駛,與吳正國駕駛的牌照為湘A×××××的車輛的發生刮擦,造成兩輛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之后,牌照為湘A×××××的車輛被送至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處進行維修,牌照為湘A×××××的車輛被送至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進行維修。2019年10月28日,兩臺車輛修理完畢。原告對兩臺車輛損失進行審核確定,于被告處維修的牌照為湘A×××××的車輛維修費為3000元,在理賠系統錄入為車輛損失險2900元、機動車強制三者險100元,并于同日將上述100元轉賬支付給被告;于湖南蘭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處進行維修的牌照為湘A×××××車輛的維修費為25300元,在理賠系統錄入為機動車強制三者險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23300元。然而,原告在對湘A×××××車輛賠償款項的“收款人”處進行錄入時,將本應支付給湖南蘭天興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23300元的收款人錄入為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并于2019年10月29日誤將23300元支付至賬號為13×××76的被告銀行賬戶,導致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共向被告上述賬戶支付262000元,實際多支付被告23300元。
上述事實,有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保單險別收款一覽》、《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轉賬支付給被告大運通汽車服務公司的26200元中的2900元系因保險理賠應支付給被告的汽車維修費,另外的23300元系因原告操作失誤轉賬支付至被告賬戶,被告取得該23300元沒有法律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依法將該23300元返還該原告。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長沙市大運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2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1元,由被告長沙市大運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鄧家欣
書記員陳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