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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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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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1民初1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張X,男,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現住天津市河西區。
被告:王XX,男,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產業園區。
負責人:孟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法庭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停運導致的誤工損失10521.71元,校車服務2460元,共計12981.7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1日11時,王XX駕駛津A×××××號車輛,沿天津市西青區G205由北向南行駛至306.6公里處時,其車輛前部與張X駕駛的津A×××××號車輛后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X不承擔事故責任。張X駕駛的車輛系預約出租客運性質,登記所有人為浙江萊斯利思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運營人為張X。2019年10月21日,張X將車輛送至天津市西青區三加一汽車修理廠維修,至2019年11月23日提車,共維修31天,車輛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完畢。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津A×××××是被告王XX的車輛,在我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本次事故中,原告車輛的損失,我公司已經賠付完畢,其在本次訴請中的誤工損失,數額過高,校車服務損失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所述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屬實。原告車輛屬于預約出租客運車輛,辦理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因車輛貸款尚未還清,車輛登記在浙江萊斯利思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但實際由原告運營。事故發生當天原告駕駛的車輛被送到修理廠,修理完畢后,某保險公司已將車輛維修費直接賠付修理廠。
原告提供天津市西青區三加一汽車修理廠出具的證明一份、維修明細一份,證明車輛維修的具體情況以及維修期間(自2019年10月21日下午至2019年11月23日),原告主張31天停運損失費。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維修工時過長,認為合理維修時間應為7日,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提交租車協議一份、收據一份,工商銀行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的賬戶歷史明細一份、招商銀行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交易流水一份,證明運營車輛每月收入1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租車協議和收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主張的誤工損失已經包括了可能產生的損失,不應該重復主張;對兩份銀行流水的證明目的不認可,不認可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主張應參照天津市交通運輸業標準認定原告停運損失。
津A×××××號車輛的所有人和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均為被告王X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應予保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不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王XX應對張X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王XX駕駛的機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對張X的損失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王XX予以賠償。
關于張X主張的停運損失,其駕駛的車輛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具有天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張X也系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車輛維修期間產生停運損失是合理的??紤]其車輛維修情況,本院認為其主張的31天停運期間是合理的,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維修時間應為7天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停運損失的標準,原告主張的標準過高,且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損失,本院參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原告的停運損失為8306元(97799元/365天*31天),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張X主張的校車服務費用,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該部分損失的存在,且該損失應包含在停運損失之中,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相關政策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停運損失費8306元;(此款支付至原告張X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賬號為62×××70,開戶行天津西湖道支行)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3元,由被告王XX全部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月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