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X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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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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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3民終4496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全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2019)魯0305民初23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本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駕駛證扣分超過12分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相應駕駛資格,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使追償權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應包括暫扣駕照、準駕不符、計分滿12分、駕駛證公告停止使用等情況,這些都屬于無駕駛資格的情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駕駛員應具備該常識,如具有以上情況,不應駕駛機動車,否則視為無證駕駛,將會受到處罰。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因被上訴人楊XX聲稱一直不知道被扣滿12分情況,故其沒有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之學習,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肯定會告知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被上訴人此時再駕駛機動車,在性質上就屬于無證駕駛。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雖記分達到了12分,但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屬于對法律的誤解。當駕照被扣滿12分的時候,駕駛資格將暫時停止,也就意味著已經喪失了開車上路的資格,通過學習教育后,恢復其駕駛資格,這才是法律的本意。法律不可能列明全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司法解釋中對無證駕駛的情況采用“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表述,是對無證駕駛的高度概括,不能僅從字面意思進行解釋,而應從立法本意去理解。
楊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0473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原告支付賠款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保單抄件;2.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調解書;4.銀行回單。被告未提供證據。被告對原告所舉1、2、3號證據無異議,對4號證據認為系復印件,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法院對原告所舉證據經審核后認為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并對原告主張的相應事實予以確認。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所持駕駛證扣分超過12分。一審法院認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被告駕駛機動車發生涉案道路交通事故時所持駕駛證扣分雖超過12分,但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且原告亦未舉證證實被告的駕駛證已被公安機關公告停止使用,為此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償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楊XX是否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上訴人能否向楊XX行使追償權。機動車駕駛證是交通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頒發給符合駕駛條件、具有駕駛資格人員的法律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行政許可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達到累計積分值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上訴人無充分證據證實2018年7月5日事故發生時,楊XX的駕駛證處于被公安機關扣留狀態或者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而楊XX仍駕駛機動車輛。故一審法院認定駕駛機動車發生涉案道路交通事故時所持駕駛證扣分雖超過12分,但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正確。上訴人雖主張涉案事故發生時楊XX系無駕駛資格而駕駛涉案車輛,其應當償付上訴人保險賠償金10473元并支付利息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東輝
審判員 胡曉梅
審判員 馬士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