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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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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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5民初38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襄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張XX,女,漢族,住河南省襄城縣,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劉XX、霍XX,河南金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3層。
負責人:范XX,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XX,該公司員工。
一、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284628元。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
件
事
實
案件事實
2019年1月22日12時許分,雷帥周駕駛豫KXXXF8號小型客車行駛至襄城縣襄業路與鳳翔路交叉路口轉彎時與張曉偉駕駛的豫KXXX93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乘坐人張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襄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雷帥周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曉偉、張XX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X當日被送往襄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一、雙側鎖骨骨折;二、多發肋骨骨折;三、右側恥骨骨折。于2019年3月8日出院,共住院45天,花去醫療費31859.7元。住院期間,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6日需一級護理,其余時間均需二級護理。原告張XX于2019年1月26日在襄城縣人民醫院門診處花費檢查費760元、2019年5月5日花費CT費681.5元、2019年9月8日在許昌市中心醫院門診處花費64排CT三維重建等1437.1元。
經原告張XX申請,受襄城縣人民法院委托,許昌重信司法鑒定所對張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并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許重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張XX12根肋骨骨折后遺3處畸形愈合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骨盆兩處骨折畸形愈合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2、被鑒定人張XX之損傷出院后護理期評定為45日。3、被鑒定人張XX后期行左鎖骨內固定取出術、右鎖骨內固定取出術,費用評定為人民幣8000元。
原告張XX生于1975年1月14日,張XX與其丈夫喬書曉婚后共生育一個子女喬夢寒,生于2004年8月23日。張XX之父張祥臣生于1950年3月29日,張XX之母李秀鑾生于1949年4月17日。張祥臣夫婦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子張曉濤、長女張XX、次女張燕燕。
事故發生前,原告張XX在鄭州超祥縫紉制品有限公司務工,期間在新鄭市龍湖鎮侯莊工作居住。
另查明,雷帥周駕駛的豫KXXXF8號小型客車在上述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裁
判
理
由
裁
判
理
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張XX與被告雷帥周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照該認定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原告張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等,可以證明原告張XX花費的醫療費用均由本次事故造成。因此,原告的身體在事故中受到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有關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其過高要求不予支持。
原告張XX自2016年開始在鄭州超祥縫紉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在新鄭市龍湖鎮侯莊生活居住,該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新鄭市龍湖鎮侯莊村委會證明,工作單位證明,原告事發前工資流水(含微信、銀行卡流水)等證據為證,且經本院調查核實,其務工情況屬實。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的具體收入情況,故原告的誤工費應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39522元/年標準計算。
賠
償
項
目
損失項目
金額及依據
醫療費
31859.7元+760元+681.5元+1437.1元=34738.3元
后續治療費
8000元
營養費
20元/天×45天=90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50元/天×45天=2250元
護理費
39522元/年÷365天×1天×2人+39522元/年÷365天×(44+45)天=9853.43元
誤工費
39522元/月÷365天×236天=25553.95元
殘疾賠償金
31874.19元/年×20年×21%=133871.59元
精神撫慰金
15000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喬夢寒:20989.15元/年×3年×21%÷2人=6611.58元
張祥臣:20989.15元/年×11年×21%÷3人=16161.64元
李秀鑾:20989.15元/年×10年×21%÷3人=14692.4元
交通費
900元(酌定)
共計
268533(取整)
判
決
主
文
判
決
主
文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8533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85元,由被告雷帥周負擔2664元,原告張XX負擔1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根椐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王曉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琳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