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甲與王X甲、甲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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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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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83民初771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趙X甲,女,漢族,住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山東魯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壽光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567702XXXX。
負責人: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公司職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坊子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681739XXXX。
負責人: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公司職工。
原告趙X甲與被告王X甲、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被告王X甲、浙商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6029.07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實際支出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15時30分許,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稻田鎮梁武趙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省道323由東向西行駛的王X甲駕駛的魯V×××××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后經壽光市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與王X甲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保險。
王X甲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的損失。
浙商財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損失,我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應扣除我司已墊付醫藥費10000元。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投保屬實,被告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及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由浙商保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我司商業險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2日15時30分許,原告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稻田鎮梁武趙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沿省道323由東向西行駛的王X甲駕駛的魯V×××××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趙X甲受傷,車輛受損。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88009308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甲負同等責任,王X甲負同等責任。王X甲駕駛的魯V×××××小型客車在浙商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間內。原告住院31天,浙商財險公司墊付10000元。2019年4月29日,經濰坊圣城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趙X甲的傷情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000元,誤工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60日,1人護理,營養期為90日。經山東浩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的車損為1565元。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48248.36元、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后續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50元/天×31天)、殘疾賠償金28682.72元(16297元/年×16年×11%)、誤工費11328元(75.52元/天×150天)、護理費6501元(108.35元/天×60天)、交通費310元、車損1565元、鑒定費3716.4元、評估費500元,共計115101.48元。
上述事實,有壽光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險單、商業險保險單、壽光市東城醫院的門診病歷、門診收費票據、住院病案、住院收費票據、費用明細清單、鑒定報告、評估報告、鑒定費發票、評估費發票等及當事人的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趙X甲駕駛電動三輪車與王X甲駕駛的魯V×××××小型客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趙X甲受傷,車輛受損。經壽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370783420188009308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甲負同等責任,王X甲負同等責任。該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確認。同時酌定雙方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為4:6。原告主張醫療費49467.65元,其中48248.36元有發票等證據證實在,予以支持,其中32.89元無票據,不予支持,70元為復印費,不予支持,1116.4元為鑒定檢查費,計入鑒定費;鑒定費應為3716.4元;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供的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證實其居住于城鎮且一年以上,確認按其戶籍性質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定殘時已年滿64周歲,應計算16年,原告兩處十級殘疾,殘疾賠償系數應為11%,為28682.72元(16297元/年×16年×11%);誤工費,原告無證據證實其損失,酌定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11328元(75.52元/天×150天);護理費,原告無證據證實其護理人員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況,確認按保險公司認可的108.35元/天計算,為6501元(108.35元/天×60天);交通費,根據原告的住院天數、地點,酌定3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不予支持;其余損失均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王X甲駕駛的魯V×××××小型客車在浙商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間內。原告的損失由浙商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58386.72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4028.86元〔(115101.48元-58386.72元)×60%〕。浙商財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甲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48386.72元(58386.72元-100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甲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34028.86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趙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11元,由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負擔531元,乙保險公司負擔373元,趙X甲負擔807元。
上述賠償款和案件受理費,匯入趙X甲中國農業銀行62×××75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文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