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閆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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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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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6590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河南明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河南明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閆XX,男,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
原告訴被告閆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23688.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費2830.92元(拖欠保費四個月,每月保費707.73元×4個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違約金暫計8327.01元(從2018年11月20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項26519.15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暫計算到2019年9月30日共314天);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日,被告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簽訂了合同編號為41020120170040788號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被告向農業銀行借款40000元。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40%,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在此之前,被告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與原告簽署了保單號為PBXXX01741030000000108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投保人為被告,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人為農業銀行。該保證保險每月保費為707.73元,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農業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貸款后,被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為此,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農業銀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為23688.23元。理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理賠款、保費和違約金,但被告始終沒有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訴。
被告閆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閆XX未到庭對證據進行質證,對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及主張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7年3月23日,被告閆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編號:PBXXX01741030000000108)載明:被告閆XX申請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44232.95元,被保險人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險費金額為707.73元;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2017年4月1日,被告閆XX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簽訂了《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閆XX借款金額4萬元,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人分期還款,以一個月為一個周期還款,還款日為借款發放日對應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同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向被告閆XX發放貸款4萬元。3、貸款發放后,2018年8月被告閆XX開始出現逾期還款及逾期支付保險費等情形。2018年11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未償還貸款本息23688.23元的索賠要求,原告某保險公司依照約定于當日理賠23688.23元。4、原告某保險公司自稱被告閆XX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未再支付保險費,經原告某保險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財務核對,于2018年9月21日扣劃519.32元、9月29日扣劃0.86元,合計520.18元,被告閆XX尚欠保險費為2074.83元(707.73÷30天×110天-520.18=2074.83元)。
本院認為:被告閆XX與原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主張權利、履行義務。因被告閆XX作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出借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導致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西工支行進行了理賠,被告閆XX未及時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其行為構成違約。被告閆XX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歸還全部理賠款23688.23元、支付保險費2074.83元,并承擔違約金。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應以欠款總數25763.06元為基數,日千分之一計算,該約定過高,故酌定按照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被告閆XX未到庭,也未提供相關證據反駁原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23688.23元、保險費2074.8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25763.0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2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71元,減半收取335.5元,保全費369元,共計704.5元,均由被告閆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黨 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丁麗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