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X與西安市臨潼區申通快遞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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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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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民終12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1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陜01民終12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邢X,男,1漢族,住西安市臨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魚XX,陜西驪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陜西靜遠新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陜西靜遠新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西安市臨潼區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臨潼區。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邢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保陜西分公司)及原審被告西安市臨潼區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通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5民初42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邢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為邢X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平保陜西分公司和申通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已查明涉案電動三輪車車主是申通公司,邢X是申通公司的員工,是在為申通公司運送快遞途中發生的事故,屬于職務行為。
一審中平保陜西分公司也將申通公司列為本案被告,但卻不提邢X是申通公司的員工。
平保陜西分公司與申通公司惡意串通,共同損害邢X的利益。
二、申通公司授權陳國輝經營涉案申通快遞網點,邢X就在該網點工作,只有將陳國輝追加為本案被告,才能查清案件事實。
一審未追加,遺漏了當事人。
三、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錯誤。
邢X屬于職務行為,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判決申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平保陜西分公司辯稱,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
邢X是直接侵權人,依據保險法關于代位求償權的相關規定,邢X應當承擔責任。
至于邢X與申通公司的關系,其不知情。
一審中其也將申通公司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平保陜西分公司認為,若二審法院查明邢X與申通公司確實存在雇傭關系,則應由申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申通公司辯稱,其不認識邢X。
邢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不歸其公司所有。
平保陜西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邢X向平保陜西分公司賠償26340.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申通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2016年6月22日,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陜A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6年6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6月21日23時59分止。
2016年12月24日9時40分許,邢X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本區XX環由北向南行駛至巾幗酒店南側路段向東左轉彎時與方某某駕駛的XX號XX路由南向北行至該處相撞,致邢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
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邢X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某某負次要責任。
后經平保陜西分公司對方某某駕駛的陜AXXXXX號車車輛損失情況進行確認,總計工料費37200元(包含施救費400元)。
后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經陜AXXXXX號車輛送往陜西華秦汽車維修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維修,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37229元,另支付施救費400元。
2017年3月24日,平保陜西分公司向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37600元,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對侵權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平保陜西分公司。
平保陜西分公司向邢X、申通公司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邢X是否應當向平保陜西分公司支付26340.30元賠償款;申通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方某某駕駛陜AXXXXX號車與邢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邢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方某某陜AXXXXX號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在侵權人邢X未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平保陜西分公司作為陜AXXXXX號車輛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陜AXXXXX號車的被保險人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金后,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劃分代位行使被保險人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對侵權人邢X請求賠償的權利,符合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應予支持,但計算數字有誤,應予糾正。
平保陜西分公司要求邢X承擔利息,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平保陜西分公司要求申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邢X辯稱,其在該次事故中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因其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復核申請,故應以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為依據。
邢X辯稱電動三輪車上路行駛是申通公司的過錯,XX道XX路行駛,不能成為其不承擔責任的依據。
邢X稱其系申通公司的員工,責任應由申通公司承擔,申通公司不予認可邢X系其雇傭的員工,邢X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申通公司存在著合法的雇傭關系,故其要求申通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邢X要求平保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其因該次事故所受的損失與本案追償權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審理。
邢X要求申通公司支付其一個月的工資2500元,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也不構成反訴,本案不予審理。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邢X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2632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元,減半收取266.50元,由邢X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邢X提交兩份證據。
證據1、(2019)陜0115民初5462號民事調解書,以期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及成因;平保陜西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向邢X賠償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項損失6404元。
證據2、50種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范疇的目錄,以期證明邢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不屬于機動車范疇。
經質證,平保陜西分公司對證據1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認為調解書只能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和過程,以及邢X與本案的人身損害達成調解,與本案代位求償無關;對證據2不認可,認為邢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的性質應以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申通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是否需要追加陳國輝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2.邢X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邢X系涉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責任人,即損害賠償義務人,故無需追加陳國輝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一審程序合法。
其次,平保陜西分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已向陜AXXXXX號車的被保險人西安達至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賠付37600元,并取得向事故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按照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邢X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因此,一審法院按照比例判令邢X承擔70%部分的賠償責任即支付平保陜西分公司26320元并無不當。
邢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邢X與申通公司的關系與本案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涉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58元,由上訴人邢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向紅
審判員 王慧芳
審判員 孫敏
二○二○年二月日
法官助理 楊曉睿
書記員 王佳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