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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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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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2民初1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華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高XX,女,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五色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
負責人:石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高XX訴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暫計619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日16時00分許,被告楊XX駕駛豫P×××××號車沿鄲石32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清河驛鄉街新農電商飼料門口時,刮撞到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立即住院治療。花醫療費2萬多元,經了解豫P×××××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二被告應當負擔。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XX辯稱,1、我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保險,應該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原告的賠償責任。2、我為原告墊付21000元醫療費,被告保險公司應當退還給我。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扣除百分之二十非醫保用藥。3、原告發生事故時未滿十八周歲,根據省高院372號文規定,答辯人不應當負責賠償誤工費。4、應當提供楊XX的駕駛證、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肇事車輛的行車證和運輸證。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證據一、西華縣交警隊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1、被告楊XX駕駛豫P×××××號刮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2、被告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證據二、原告診斷證明一份、醫療費票據3份、病例一份、費用清單一組。證明:原告受傷后的治療住院和花費情況。證據三、戶口本一份。證明:原告及護理人員的情況。證據四、車票。證明原告受傷后其父母從天津回來的車票費用。證據五、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單。證明: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有合法的行駛手續和駕駛員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及所駕車輛的投保情況。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發票無異議,對52元小票有異議,沒有原告高XX的名字,且支出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也不能證明是本次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對CT費280元收據日期是2019年11月29日不能證明是本次事故傷情用藥所產生的費用。原告從2019年6月9日消費消痛貼十張,至2019年8月9日沒有用藥,屬于掛床現象。對證據三戶口本無異議。對證據四有異議,該三張車票共計300元沒有收款單位的蓋章,也不是天津的車票,并且不能與原告就醫的時間、地點、人數、次數向符合,不應當支持。對證據五無異議。
被告楊XX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二兩張醫療費票據所提異議成立,對原告存在掛床所提異議不成立,對證據四所提異議成立。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9年5月2日16時許,被告楊XX駕駛豫P×××××號小型客車沿32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清河驛鄉街新農電商飼料門口時,刮撞到行人原告高XX,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西華縣交警隊事故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西華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11天,花醫療費24178.81元。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為原告高XX墊付費用21000元。另查明,豫P×××××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由于被告楊XX的違法駕駛行為,致使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根據西華縣交警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楊XX應當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被告楊XX駕駛的豫P×××××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楊XX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高XX的各項損失及賠償標準認定如下:(一)醫療費24178.81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111天,計款5550元;(三)營養費,每天20元,營養期111天,計款2220元;(四)護理費,護理期111天,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每年39522元計算,一人護理,計款12019元;(五)誤工費,誤工期111天,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每年40990元計算,計款12465元;(六)交通費,每天20元,住院111天,計款2220元。綜上,原告高XX的各項損失合計為58652.81元。由于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為原告高XX墊付費用21000元,所以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37652.81元,賠償被告楊XX墊付費用21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37652.8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楊XX墊付費用21000元;
三、被告楊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受理費674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澤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智慧
書記員張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