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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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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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4民初17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沽源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楊XX,女,漢族,農民,現住沽源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三人:宋XX,男,漢族,農民,現住沽源縣。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第三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投保車輛損失保險金514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18日,原告購買了帝豪牌小型轎車(車牌冀G×××××1)并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雙方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1400元,保險期限從投保之日至2019年11月17日24時在保險期限內,2019年8月13日20時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239國道由東向西行至沽源轄區154公里加570米處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宋XX駕駛的無牌拖拉機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投保的車輛全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沽源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宋X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但被告以事故責任劃分由原告承擔主要責任為由只同意賠償70%,原告認為宋XX駕駛的是拖拉機且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力賠償,根據保險法規定原告保險權的發生損害,有權請求被告全部賠償。被告賠償原告后可以向宋XX追償,為維護原告的財產保險利益,特向你院提出上述全額賠付的訴訟請求,請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29399.3元,按照70%賠的,車輛定損51400元,除去殘值8001元,剩余43399元,加上施救費600元然后總計43999元,再減去2000強險,剩余41999元乘以70%就是賠付29399.3元。我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剩余30%。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答辯狀稱,一、對于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我方沒有意見,被告方在我方投保了車倆損失險51400元,對于原告車輛我方委托第三方進行了拍賣,拍賣金額為8001元,此款已經支付給原告楊XX。我方已經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以及施救費共計29399.3元,按照車損51400元-8001元=43399元,施救費600元,(43399元+600元)-2000元(對方交強險應賠付金額)的70%賠付給原告,并將此賠款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中,對于原告訴求,我方不認可,我方已經按照責任比例進行了賠付,不同意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剩余損失應由事故責任對方承擔。二、鑒定費及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認可。
第三人宋XX述稱,我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3日20時許,原告楊XX駕冀G×××××1帝豪牌小型轎車沿239國道由東向西行沽源轄區段,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宋XX駕駛的無牌拖拉機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楊XX、第三人宋XX二人受傷、拖拉機載蔬菜損失及雙方車倆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沽源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楊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第三人宋X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楊XX駕冀G×××××1帝豪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1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且附加不計免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楊XX駕駛冀G×××××1帝豪牌小型轎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定損為:扣除殘值后定損金額43399元。另外,原告楊XX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費施救費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原告楊XX29399.3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原告楊XX29399.3元,尚有14599.7元(43399元+600元-29399.3元)應賠付給原告楊XX。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付原告楊XX14599.7元。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6元,原告楊XX負擔92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海河
審 判 員 景 峰
人民陪審員 郭繼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