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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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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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49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貴州省畢節(jié)市黔西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22709555XXXX。
負責人:張X。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系上訴人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X,男,漢族,貴州省大方縣人,住貴州省大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陳林,系貴州卓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系貴州卓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貴州省黔西縣人,住貴州省黔西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秦XX、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2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秦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貴F×××××號車車輛維修費損失共計68060元。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秦XX負擔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49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僅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被上訴人秦XX的2000元修理費。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未區(qū)分交強險的有責限額與無責限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理解和適用錯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改判上訴人僅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被上訴人秦XX的2000元修理費。
被上訴人秦XX二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本院審理本案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上訴人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限額應否分責分項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責任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規(guī)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對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責任進行區(qū)分,也沒有對醫(yī)療費、死亡殘疾賠償、財產(chǎn)損失等分項進行區(qū)分。因此,無論被保險車輛駕駛人有無過錯,保險公司均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受害者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上訴人主張分責分項確認賠償額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應在強制保險122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鶯
審判員 殷勇
審判員 吉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江
書記員 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