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林X甲、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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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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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81民初342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龍海市人民法院 2019-11-2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0856106XXXX。
代表人:陳文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X甲,男,漢族,住福建省南靖縣。
被告: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5084309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4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00757354XXXX。
代表人:胡裕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丙,男,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營銷服務經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簡稱:泉州財產保險)與被告林X甲、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簡稱:漢德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簡稱:三明財產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本案被告胡玲在答辯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被告胡玲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胡玲、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同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胡玲、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訴訟中,經被告林X甲申請,本院依法追加漢德公司、三明財產保險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和被告三明財產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林X甲、漢德公司、三明財產保險向原告支付貨物損毀保險賠款12546元以及自代償之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7日3時30分,胡玲駕駛鄂FXXXXX拖掛贛LXXXXX載貨物蔬菜與被告林X甲駕駛的閩G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和部分路產受損,經交警認定,胡玲負事故70%責任,林X甲負30%責任。車輛所載貨物由泉州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被保險人泉州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理賠支付了37620元,并取得了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等材料,取得了向相關責任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被告林X甲未到庭應訴答辯,其提交書面申請書上稱,其駕駛的交通事故涉案車輛閩GXXXXX號車,車主是漢德物流公司,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車主為該車在三明財產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不計免賠),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完全可以滿足原告的訴求,申請追加漢德物流公司和三明財產保險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三明財產保險辯稱,保險人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責任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三明財產保險已向被保險人漢德物流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商業險保險金26739.88元,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已完結,不適格為本案被告,本案訴爭是由被保險人怠于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所引起,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漢德物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7日3時30分,胡玲駕駛的鄂FXXXXX拖掛贛LXXXXX所載貨物蔬菜,行駛在永漳高速公路138公里加800米,與林X甲駕駛的閩G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貨物蔬菜、雙方車輛和部分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胡玲負事故主要責任、林X甲負事故次要責任,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自愿承擔的經濟賠償總損失比例為:胡玲承擔70%、林X甲承擔30%。經甲保險公司理賠中心核定貨物損失金額為41800元,該批貨物是由福建省上青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泉州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原告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被保險人為泉州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保險期限從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2月23日。泉州四海物流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理賠,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支付給泉州四海物流公司理賠款41800X(1-10%)=37620元,并簽訂了《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授權原告代位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原告向責任方催討未果,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訴訟中,原告與責任人胡玲、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胡玲、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另查明,被告林X甲駕駛的閩G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車主為被告漢德物流公司,漢德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告三明財產保險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限均從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其中商業險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事故發生后,三明財產保險分別于2018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19日支付給漢德物流公司保險交強險理賠款2000元和商業險理賠款26739.88元。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保險條款、貨運險出險通知書、定損協議書、核損清單、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理賠報告、轉賬授權書、銀行轉賬憑證、銀行業務回單、駕駛證、行駛證、(2019)閩0681民初3428-1號民事裁定書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金37620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對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者代位行使求償權利。被告林X甲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是對保險標的損害的直接責任人,被告漢德物流公司是被告林X甲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也應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承擔責任,但應按交通事故所負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交警確認的責任比例,被告林X甲、漢德物流公司應承擔30%賠償責任。據此,本院確認被告林X甲、漢德物流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41800(損失金額)-2000(交強險)=39800X30%(責任比例)=11940+2000(交強險)=13940X(1-10%)免賠率=12546元。故原告請求被告林X甲、漢德物流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款12546元,并從自代償之日即2017年12月15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三明財產保險共同支付理賠款,因三明財產保險不屬于對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者,且三明財產保險已支付給漢德物流公司理賠款,故該請求與法不符,不予支持;被告林X甲辯解其是履行職務行為,未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認為應由三明財產保險承擔付款責任,與法不符,不予采納;被告林X甲、漢德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X甲、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理賠款12546元,并從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8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89元,由被告林X甲、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以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