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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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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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4民終35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縣清平鎮東城社區。
法定代表人:馬XX,經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宋XX,山東錦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X,總經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徐XX,山東眾成清泰(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XX,男,漢族,住德州市德城區。
上訴人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1402民初1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內容,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對涉案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事實沒有異議。上訴人對一審判決內容第二項不服的理由如下:一、上訴人不是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致害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被告鄧XX駕駛的車輛肇事,他是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致害人。我公司不是致害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公司不是被追償主體。沒有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擴大了致害人范圍,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第二項錯誤,應予撤銷。二、一審判決混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保險追償糾紛,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本案不應用侵權的理論及法律規定來衡量。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三條。因為該條是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據,不是審理保險追償權的法律依據。四、一審判決數額錯誤。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是搶救費用有權追償,本案中只有10000元的醫療費是搶救費用,110000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金不是搶救費用,該110000元不應追償。綜上所述,敬請中院依法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維持原判。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本案追償權同時適用該規定,追償權沒有單單說是搶救費,交強險內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享有追償權。
鄧XX沒有發表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賠償款12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墊付賠償款支付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7日12時許,被告鄧XX駕駛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區東風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商貿大道交叉口右轉彎時,與房東凈所騎的電動車發生接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房東凈受傷,袁翱霏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隊認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房東凈、袁翱霏不承擔事故責任,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經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魯1402民初38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房東凈醫療費1萬元,賠償房東凈、袁翱霏死亡賠償金11萬元,因鄧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記載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我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7日12時51分許,被告鄧XX駕駛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區東風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商貿大道交叉口右轉彎時,其車與沿東風西路沿西向東直行的房東凈所騎的電驅動二輪車發生接觸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致使房東凈及電驅動二輪車乘車人袁翱霏受傷,袁翱霏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XX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綠燈亮時轉彎妨礙直行的車輛通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行標志通行及駕駛機動車肇事后因準駕車型不符指使李海利頂替其為駕駛員的違法行為是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根據法律規定,確定鄧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房東凈、袁翱霏不承擔事故責任。兩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簽訂《車輛掛靠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由乙方(被告鄧XX)自購符合經營條件的車輛掛靠在甲方(被告高唐長久物流)從事道路營運、運輸業務,乙方(被告鄧XX)用于掛靠運營的車輛為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魯P×××××/魯P×××××,掛靠期限自車輛登記之日起至車輛從甲方(被告高唐長久物流)公司名下過戶出去為止,現涉案車輛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仍登記在被告高唐長久公司名下。被告高唐長久公司在原告處為涉案車輛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房東凈、袁旭振于2018年10月19日向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2萬元。德城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8)魯1402民初3873號民事判決,判令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房東凈醫療費10000元,賠償房東凈、袁旭振死亡賠償金110000元。2019年5月5日,本案原告按照(2018)魯1402民初3873號民事判決將賠償款120000元匯至德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酗酒的;……”,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XX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綠燈亮時轉彎妨礙直行的車輛通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行標志通行及駕駛機動車肇事后因準駕車型不符指使李海利頂替其為駕駛員的違法行為時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準駕車型不符”即為被告鄧XX未取得駕駛涉案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資格,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房東凈、袁旭振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20000元后,有權向被告鄧XX追償,故被告鄧XX應承擔向原告支付墊付款120000元的責任。因保險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墊付責任,在原告未向被告主張賠償請求權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墊付之日的利息欠妥,但利息屬于金錢的孳息,原告墊付賠償款之后確有利息的損失,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應當自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墊付款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墊付款之日即為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2019年5月7日,故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兩被告簽訂《車輛掛靠協議書》,該協議書中約定“乙方(被告鄧XX)每年應繳納甲方(被告高唐長久公司)掛靠經營服務費2400元”、“乙方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甲方制定的安全運輸等企業管理制度。定期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嚴禁乙方雇傭證件不全、技能不良的駕駛員”,通過以上約定,被告高唐長久公司對被告鄧XX的車輛經營負有安全運輸監督管理義務,其為被告鄧XX辦理相關運營手續時應當審查被告鄧XX及其雇傭的司機是否有駕駛資格。雖然被告高唐長久公司不是直接駕駛車輛的致害人,但被告高唐長久公司對被告鄧XX與房東凈等人的交通事故負有監督管理不善的過錯責任,故應當對房東凈等人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負有賠償責任,因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房東凈等人先行墊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共計120000元,故被告高唐長久公司應當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墊付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雖然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但該求償權產生的基礎是被告鄧XX與房東凈等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某保險公司雖然要求被告返還的是其向房東凈等人賠償的墊付款,但該墊付款實質上仍是賠償房東凈等人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XX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雖然被告高唐長久公司稱被告鄧XX是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但涉案車輛確實登記在被告高唐長久公司名下,車輛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效力,被告高唐長久公司提交的《車輛掛靠協議》僅對被告高唐長久公司、鄧XX具有約束力,被告高唐長久公司應當承擔因涉案車輛與他人發生糾紛時的責任。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案件事實,被告鄧XX與被告高唐長久公司應當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因賠償款已經由原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故被告鄧XX、高唐長久公司應當對向原告返還墊付款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鄧XX向原告支付墊付賠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二、被告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對本案墊付款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50元,財產保全費1120元,共計2470元由被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鄧XX未取得駕駛涉案魯P×××××/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資格即準駕車型不符,被上訴人就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墊付的賠償款依法享有追償的權利。本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產生的基礎是鄧XX與房東凈等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該求償權基于房東凈等人對鄧XX及上訴人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享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訴人雖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但上訴人作為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鄧XX應當對本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房東凈等人享有對鄧XX及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賠償款已經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故被上訴人基于此向上訴人進行追償,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上訴人高唐縣長久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孔祥波
審判員 魏 濤
審判員 趙立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立琛
書記員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