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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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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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23民初44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棣縣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段XX,女,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無棣棣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無棣縣、109號。
負責人:時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孝X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段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段XX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等共計60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日8時許,段XX駕駛魯MXXXXX號小型轎車,沿無棣縣境內棣鄧路由西向東行至棣鄧路10KV關家線南變東分支線011號線桿東5米處逆行時,與對行李朋飛駕駛的魯M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段XX、李朋飛、李金海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朋飛、李金海不承擔事故責任。段XX系魯MX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段XX因本次事故受傷和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未賠付段XX損失,故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我公司承保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以上證件均有效的情況下,根據段XX提供證據賠償合法合理損失;段XX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人傷損失應當先由對方車輛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付,超出部分我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承擔;本次事故的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日8時許,段XX魯MXXXXX號小型轎車與對行李朋飛駕駛的魯M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段XX、李朋飛、李金海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朋飛、李金海不承擔事故責任。
魯MXX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系段XX,2018年7月9日,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將其所有的魯M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9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限額1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9日17時45分至2019年7月9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段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魯MXXXXX號小型轎車受損,經雙方協商一致,本院依法委托濱州正興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車輛損失價值為49200元。段XX支出鑒定費2000元。
另查明,段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在無棣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天,支出醫療費4229.63元。
本院認為,段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被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致段XX車輛受損及自身受傷,段XX作為涉案車輛的駕駛人員,對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座位險享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段XX的損失予以賠償。
段XX系城鎮居民,根據其傷情程度,酌定誤工期限為15天,誤工費為108.35元/天X15天即1625.25元;護理費按照城鎮居民標準支持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護理費為108.35元/天X6天即650.10元。對魯MXXXXX號小型轎車的損失價值,以濱州正興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的損失價值予以認定。段XX因車輛受損鑒定支出的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予以支持。段XX主張的施救費數額過高,根據本案實際,酌定支持1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段XX的人傷損失應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因其主張的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另案處理。
綜上,段XX的損失為:醫療費4229.63元,誤工費1625.25元,護理費650.10元,車輛損失費49200元,鑒定費2000,施救費1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限額范圍內賠償段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6504.98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段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共計5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段XX負擔1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愛蓮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高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