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蓉鼎力馬運業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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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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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4民初99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成都蓉鼎力馬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區(生旌貨運市場4幢238號)。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負責人:周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四川華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成都蓉鼎力馬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馬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力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力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2854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8日,力馬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為川AXXXXX貨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2017年2月22日,周陸波駕駛川AXXXXX貨車在香格里拉市海巴落施工路段與贛KXXXXX貨車相撞,川AXXXXX貨車翻入側邊山崖,該車駕駛員周陸波死亡,車輛全部損毀。事故發生后,力馬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并確定車輛報廢。因駕駛員周陸波之妻對交通事故責任提出異議,導致事故責任遲遲不能確定。后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周陸波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責任確認后,力馬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某保險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案涉交通事故事實本身無異議,但某保險公司通過電話向案涉車輛駕駛員周陸波戶籍所在地南充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核實,證實周陸波無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且發生事故時案涉車輛的行駛證已過期,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項第六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2017)云3401民初330號判決認定的從業資格證只能證明周陸波是有職業的人員,而不能證明其證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故達不到力馬公司證明目的。該判決書認定案涉車輛實際車主為蔣有召,該車經營也是由蔣有召對外經營,力馬公司不參與管理和實際支配,力馬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并無保險權益。
經審理查明,被保險人力馬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川AXXXXX混凝土攪拌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2854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及相應的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9日零時至2017年11月8日二十四時止?!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八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第十七條載明:“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2017年2月22日,周陸波駕駛川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王橋院駕駛的贛KXXXXX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川S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翻入道路西側邊坡下,駕駛員周陸波現場死亡。2017年3月24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香公交事認字【2017】第5334213201700005號),該認定書事故車輛情況部分載明:“川AXXXXX號歐曼牌BJ5253GJB-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檢驗有效期止:2018年1月31日,保險終止日期:2017年11月8日,機動車狀態:正常……”。
2019年1月17日,香格里拉市虎跳峽鎮人民政府出具《機動車滅失證明》,該證明載明:川AXXXXX車輛于2017年2月22日在東坡村海巴洛施工便道因山路崎嶇,墜入崖中滅失,無法回收殘體?!?019年7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書》,載明:川AXXXXX因滅失已辦理注銷登記注銷日期為2019年07月25日。
2019年10月11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車輛川AXXXXX定損合計金額208000元,殘值作價金額1000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198000元。該確認書加蓋人保香格里拉支公司理賠業務章,但被保險人(三者)簽章處無簽字或蓋章。
2018年7月20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對周小平、龔均梅、楊小霞、周昱彤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王橋院、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7)云3401民初33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書載明:周小平、龔均梅、楊小霞、周昱彤提交了周陸波的從業資格證作為證據,擬證明周陸波系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當事人對該證據均無異議,該證據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能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2018年12月21日,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34民終101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11月2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申2902號民事裁定,認為周小平、龔均梅、楊小霞、周昱彤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周小平、龔均梅、楊小霞、周昱彤的再審申請。
以上事實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滅失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2017)云3401民初330號民事判決書、(2018)云34民終101號民事判決書、(2019)云民申2902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力馬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形成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力馬公司是案涉車輛行駛證的登記所有人,且系《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記載的被保險人,對案涉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有權因案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本案爭議焦點為:1.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行駛證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2.案涉車輛駕駛員周陸波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3.案涉車輛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分述如下:
1.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行駛證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香公交事認字【2017】第53342132017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情況部分載明川AXXXXX號歐曼牌BJ5253GJB-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檢驗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即事故發生之時,該車輛在有效的檢驗期內,并無某保險公司辯稱的該車輛存在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的情形。
2.案涉車輛駕駛員周陸波是否具有從業資格證。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17)云3401民初330號民事案件中,包括某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均未對周陸波的從業資格證提出異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認定該證書真實、合法。(2017)云3401民初330號已于2018年1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且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不能推翻該認定。故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周陸波不具有從業資格證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3.案涉車輛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力馬公司為川AX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向人保新都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并支付了相應的保費,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墜毀,屬于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且無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予以賠償。
2019年10月11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川AXXXXX定損合計金額208000元,殘值作價金額1000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198000元。人保新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加蓋力馬公司公章的《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移書》復印件,擬證明力馬公司認可川AXXXXX賠償款為208000元。力馬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保險車輛損失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載明:力馬公司委托的人曾與某保險公司委托的人就案涉車輛全損作價208000元形成一致意見,但未就殘值達成一致意見,故對于新都支公司扣除10000元的殘值不予接受。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本院認為雙方已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車輛價值為208000元形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殘值問題,香格里拉虎跳峽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機動車滅失證明》已顯示案涉車輛墜崖無法回收殘值,且力馬公司已辦理了案涉車輛的注銷手續,雙方并未對車輛殘值形成一致意見,也未將殘值折歸力馬公司,故不應在車輛價值的基礎上扣除殘值。某保險公司應向力馬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為208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給付成都蓉鼎力馬運業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4元(已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由成都蓉鼎力馬運業有限公司負擔15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