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甲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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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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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4565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楊廣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5民初30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11日,甲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沿著金沙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口時與胡欣超駕駛的豫N×××××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甲及豫N×××××號小型轎車乘車人胡志國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胡欣超承擔主要責任,甲承擔次要責任,胡欣超的車輛經(jīng)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大隊委托,河南省萬佳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評估結(jié)論,胡欣超的車輛損失為20800元,被損壞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胡欣超因車損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3民初116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胡欣超車損18800元。該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理賠款。根據(jù)車損險保險條款約定,因甲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yīng)當承擔案涉車輛損失的30%的賠償責任即5640元,一審對車損不予支持錯誤。
甲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合理。胡欣超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照車輛損失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應(yīng)當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只有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中才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承擔車輛損失30%的責任沒有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2017年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其于2019年才提起追償權(quán)訴訟,已喪失了權(quán)利。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胡欣超、胡志國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某保險公司在胡欣超、胡志國提起訴訟后也未申請甲參加訴訟。某保險公司另行向甲主張權(quán)利的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甲按照30%的責任賠償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車損費用18,800元×30%=5640元;二、依法判決甲按照30%的責任賠償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機動車車上人員損失2073.35×30%=622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甲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胡欣超的車輛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損,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照車輛損失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稱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yīng)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只能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中適用,即適用于對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按照30%的責任賠償涉案車輛車損費用18800元×30%=564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按照30%的責任賠償墊付的機動車車上人員損失2073.35元×30%=622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按照30%的責任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機動車車上人員損失2073.35元×30%=622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甲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甲駕駛車輛與胡欣超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胡欣超承擔主要責任,甲承擔次要責任,胡欣超的車輛經(jīng)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大隊委托,河南省萬佳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評估結(jié)論,胡欣超的車輛損失為20800元,被損壞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商業(yè)三者險和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胡欣超向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及評估費等共計22000元。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做出(2017)豫1423民初116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胡欣超車損18800元。該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理賠款。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要求甲償還墊付的車輛損失5640元能否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由此取得了事故責任方的代位求償權(quán),甲在導致保險標的車輛發(fā)生損害的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依甲應(yīng)承擔的責任比例向其主張追償權(quán)的請求于法有據(jù),甲應(yīng)給付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款5640元(18800元×30%),一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要求甲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車輛損失的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jié)果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2019)豫1425民初303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損失費用5640元、車上人員損失6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75元,由被上訴人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倩
審 判 員 周克風
審 判 員 寧傳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樂
書 記 員 關(guān)昭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