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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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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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362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靈壽縣(崗頭段)北側。
主要負責人:胡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住邯鄲市雞澤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澤縣人民法院(2019)冀0431民初2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雞澤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31民初284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為:某保險公司在冀D×××××號車投保的機動車保險限額內不應賠償李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016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李X承擔。主要的事實與理由:一、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李X的車輛損失。首先該車輛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跟蹤鑒定,具體損失數額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不得而知。因此,某保險公司對無法核實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其次,鑒定結論不客觀,鑒定結論明顯過高。李X應提供實際維修發票來證明其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需要復勘核實公估報告中的維修項目是否予以更換,并對更換下來的舊件進行回收。事故車輛的左大燈并未受損,定損金額比4S店報價還高,與實際情況不符,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此處不服金額48136元。二、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評估費用或者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李X請求的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此處多判了鑒定費5880元。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有失公允,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李X答辯稱,一審鑒定報告是由一審法院經合法程序委托鑒定,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事實正確、程序合法。
李X向一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各項損失94742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7日12時許,楊朝陽駕駛李X所有的冀D×××××小型轎車,在雞澤縣亭自頭村由西向東行駛至凱茂紡織廠門口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冀D×××××車輛受損,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某保險公司未予賠償,李X訴至原審法院。起訴后,李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指定了鑒定機構對其車損進行了公估。經公估,該車損價值為88262元,為公估車損產生公估費5880元、施救費6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李X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李X提供了商業險保險單,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真實性認可,原審法院對鑒定數額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不認可,認為應提供實際修車費用發票和明細,證明實際損失,因該意見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李X車損88262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因公估過程中必然產生鑒定費,而且5880元鑒定費用李X已經預交,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600元也是在公估過程中產生費用,且李X已經預交,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車輛損失88262元,鑒定費5880元,施救費600元。案件受理費2168.55元,減半收取1084.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李X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李X的答辯,本案歸納以下爭議焦點:一、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人壽財險靈壽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公估費。
關于焦點一、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本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經李X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且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評估結論的相反證據。故,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公估費。本院認為,公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李X已實際支出,該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原審法院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訴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