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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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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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1848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負責人:石XX,該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廣東法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廣東法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北省京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廣東金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6民初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無需向王X承擔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王X車輛維修費201025元、評估費7831元(合計208856元)屬于依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X稱本案事故發生時間是2018年10月27日凌晨1:45分左右,然而據某保險公司調取事故發生地的監控資料顯示真正的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10月27日00:01分左右,兩者相差將近2個小時左右,且王X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故某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懷疑王X有故意隱瞞屬于保險拒賠情形的行為。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第十條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應由王X自行承擔。此外,王X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情況并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而是自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估,至今王X仍未提供其維修車輛的發票,也沒有提供能證明其車輛已交付維修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認為王X的車輛并未實際維修。一審法院在未查清本案標的車輛是否實際維修的情況下,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王X維修費以及評估費明顯不合理。事故發生至今,長達幾個月的時間內,王X一直未出具車輛維修的相關證明,車輛是否維修,在哪維修,均未提供材料證明。且按照常理車輛一直停留在維修廠,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王X辯稱:一、本案交通事故真實,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所稱“王X有故意隱瞞屬于保險拒賠情形的行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存在“拒賠情形”,需舉證予以證實。二、本案事故發生后,王X即通知某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要求其勘查、定損、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未進行定損、理賠,王X無奈之下只好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廣州市勵信資產評估鑒定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鄂D×××××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車輛鄂D×××××號保時捷WPOXXX97小型轎車的損失價格為201025.00元,花費評估費7831.00元。該評估機構具備相應的評估資格,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論合理,依法應予采信。現該車已根據該評估報告進行維修,因王X最近經濟緊張,沒錢支付維修費,就等著某保險公司賠付去支付維修費用,所以沒有取車。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王X車輛損失費201025元、評估費7831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3日,王X就其所有的鄂D×××××號保時捷WPXXX297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給王X,保險單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限與王X訴稱一致。
2018年10月27日凌晨,許文駕駛上述投保車輛在廣州市白云區均禾街道科甲南街24號行駛撞三者物,造成了案涉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即保險事故)。王X在事故發生后,2018年10月27日1時47分向某保險公司報告,某保險公司亦派員到事故現場查勘。王X在一審庭審中稱某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后,遲遲未對受損投保車輛進行拆檢定損,其在電話通知某保險公司后自行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估及進行維修。
2018年12月11日,廣州市勵信資產評估鑒定事務所有限公司依據王X委托,對上述投保車輛因案涉保險事故造成損失進行評估,評出所需維修費用為201025元,并出具《關于鄂D×××××保時捷WPXXX297小型轎車事故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結論書載明評估基準日2018年10月27日、價格評估作業日期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1日),王X為此向該公司支付了評估費用7831元。
某保險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其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事故照片(3張)、事故監控視頻光盤一份,擬證明其辯稱屬實。上述事故照片、事故監控視頻顯示案涉事故時間為2018年10月27日00時01分。王X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視頻監控的系統時間不能確定是否準確,且事故發生時間不足證實駕駛員存在屬于保險拒賠情形的行為,不能構成拒賠事由。
另王X一審訴訟中稱其受損投保車輛已維修完畢,維修單位為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由于還沒支付維修費,受損投保車輛還未取回,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王X、某保險公司就案涉保險合同(含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損失保險)成立、有效、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及造成案涉投保車輛受損均無爭議,爭議是某保險公司是否需向王X賠償及賠償金額數額多少(含維修費、評估費的數額)。
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照片、事故監控視頻不足以證實案涉保險事故存在保險拒賠情形,現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向王X賠償,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依據王X稱其維修費至今仍未支付給維修單位,其車輛至今仍未取回的陳述,王X未提供維修發票完全符合常理,不能以此認定王X未有實際損失。
案外人許文在2018年10月27日00時01分駕駛案涉投保車輛行駛撞三者物,造成了案涉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亦為保險事故)后,在事故發生后的2018年10月27日1時47分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已履行其相關保險合同義務,作為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包括查勘現場和及時定損),而某保險公司在進行現場查勘后,未查明事故情況拒絕履行其定損義務,實屬違約,其應負違約責任。案涉保險事故造成投保車輛受損所需維修費用已由廣州市勵信資產評估鑒定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為201025元,為此,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向王X賠償。王X支付的評估費7831元,亦屬于上述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含某保險公司違約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亦應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X賠償車輛維修費201025元、評估費7831元(合計208856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一審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4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王X向本院提交三份發票,其中一份銷售方為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方為鄂D×××××車輛,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勞務*維修費”,價稅合計38000元。另外兩份發票,銷售方為廣州泉發三頭六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購買方為鄂D×××××車輛,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交通運輸設備*汽車配件”,價稅合計分別為100000元、63025元,王X稱涉案車輛在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在廣州泉發三頭六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購買車輛維修所使用的配件。某保險公司對王X提交的上述證據質證認為:某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王X一、二審開庭均沒有提供維修發票,而是在二審開庭后才提交,且與王X代理律師二審庭詢時陳述的不一致,二審庭詢時其代理律師稱是在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車輛的,但是現在提供的發票卻是廣州泉發三頭六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及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因此,某保險公司對維修費發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也正因此某保險公司對其車輛的真實損失情況有異議,且王X在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才報案,以致某保險公司無法查清當時的真實駕駛員,懷疑其存在調換司機的情況。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王X賠付車輛維修費及評估費。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王X在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左右才通知某保險公司,屬于故意隱瞞保險拒賠情形的行為。對此,本院認為,王X在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左右履行通知義務屬于合理的范圍,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王X存在調換駕駛員或其他導致保險拒賠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相應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未實際維修且發票由兩家公司開具的問題。本院認為,王X稱涉案車輛在廣州德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在廣州泉發三頭六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購買車輛維修所使用的配件的主張符合常理。涉案保險事故已實際發生,王X已提交維修費及配件費發票證明涉案車輛已實際維修,故某保險公司依約應向王X支付車損險賠款。某保險公司上訴無理,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汪 婷
審判員 莊曉峰
審判員 王泳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廖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