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重慶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黔04民終135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3號、1-5號、6-1號、7-1號、8-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736617XXXX。
負責人:楊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02085664XXXX。
負責人:胡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重慶市巴南區(qū)南湖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重慶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423民初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案涉保險合同并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因此不應按照保險金額的最高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金額223830元并不是保險價值,而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可以獲得的最高賠償限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車輛還有剩余殘值,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一審并未訴請將車輛殘值判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一審判決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超過訴訟請求范圍。
被上訴人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二審未答辯。
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一審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22383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6日23時30分許,案外人勾榮生駕駛車牌號為貴A×××××號的重型自卸貨車停放在鎮(zhèn)寧自治縣華恒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廠內,因華恒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發(fā)生生產責任事故,該事故導致貴A×××××號重型自卸貨車燃燒損毀。貴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權人為原告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另查明,貴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權人于2016年8月18日由重慶市龍鳳呈祥運輸有限公司貴陽清鎮(zhèn)分公司變更為原告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重慶市龍鳳呈祥運輸有限公司貴陽清鎮(zhèn)分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車上司機責任險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383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14日17時00分起至2017年8月14日24時0分止,索賠受益人為原告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及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案外人重慶市龍鳳呈祥運輸有限公司貴陽清鎮(zhèn)分公司在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車輛損失保險單中,車輛損失險明確約定保險額為223830元,并按照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相應的投保費用,保單中約定索賠權益人為原告,后本案車輛貴A×××××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權人由案外人重慶市龍鳳呈祥運輸有限公司貴陽清鎮(zhèn)分公司變更為原告,該車輛在鎮(zhèn)寧自治縣華恒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廠內被燒毀,由于車輛受損程度嚴重,其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單中的約定進行賠付,符合合同的約定,原告對其主張已經提供了證據(jù)證明車輛保險和被燒毀的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未提供火災原因和性質、車輛未完全毀損,以及要求折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所提供照片證明投保車輛已完全燒毀,至于火災的原因及性質應當由法定機關作出,原告不具備該職責,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車輛損失保險金223830元。二、原告重慶添金物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貴A×××××號的車輛殘值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5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32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在于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額223820元及對車輛殘值所作處理是否不當。一、案涉《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已載明“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223830元,此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險賠償最高額,亦是據(jù)以計算保險費用的標準,當無異議;結合《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的規(guī)定及案涉《保險單》中所明確的車輛“實際價值”為223820元,可知《保險單》中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系由貴A×××××號機動車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所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故上訴人提出保險合同未約定保險價值的主張,因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二、通過在案書證可見,案涉車輛已嚴重損毀,通常而言已不具備正常使用價值。鑒于上訴人主張還具有殘值,雙方未就車輛的殘值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為避免產生不當?shù)美粚徳谂袥Q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車輛殘值歸上訴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則,并未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之規(guī)定,加之一審原告添金物流貴州分公司也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在支付223820元的賠償金額后,貴A×××××號機動車的車輛殘值歸其所有。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二審案件受理費465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虹
審 判 員 宋 頌
審 判 員 黃 光 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孫 南
書 記 員 楊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