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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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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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44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號。
主要負責人:薄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XX,女,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游XX,邯鄲市永年區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8民初7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為某保險公司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保險限額內不應賠償盧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00元;2、本案二審的訴訟費用由盧XX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1、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盧XX的所有車輛損失,部分鑒定配件未更換,其中鑒定結論不客觀,鑒定結論明顯過高,盧XX應提供實際維修發票和支付流水來證明其實際價值。2、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評估費或者訴訟費均屬于間接損失。綜上所述,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
盧XX答辯稱,重新鑒定的鑒定報告是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客觀真實,應當予以采信。
盧XX向原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盧XX各項損失59539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盧XX是冀D×××××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7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2月25日24時止。2018年9月16日18時許,陳聚生醉酒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永年轄區道路廣府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胡家溝路口時,與沿廣府大街由西向東行駛王二龍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相撞、由東向西行駛未迎會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聚生、王二龍、未迎會受傷,三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永年大隊認定,陳聚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未迎會承擔次要責任,王二龍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盧XX支付拖車費1000元,并于2018年11月20日單方委托河北煜陽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D×××××號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冀D×××××號車輛鑒定評估基準日(2018年9月16日)的損失金額為56835元,盧XX支付評估費1700元。在本案原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原審法院組織雙方搖號,確定由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冀D×××××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評估,評估結果為冀D×××××號車輛損失為46955元。盧XX、某保險公司對評估結果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盧XX為其所有的冀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率,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冀D×××××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車輛損失數額,應為46955元。盧XX在訴前單方委托評估公司對冀D×××××號車輛損失鑒定評估的報告書,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盧XX為此支付的鑒定費由其自行承擔。關于拖車費,根據車輛損壞情況以盧XX提交的票據,確定為1000元。盧XX的損失共計47955元,未超出冀D×××××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7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盧XX47955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盧XX車輛損失、拖車費共計人民幣47955元。二、駁回盧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88元,減半收取計644元,由盧XX承擔124元,某保險公司承擔52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部分,盧XX已經預交,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盧XX。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盧XX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盧XX的答辯,本案歸納以下爭議焦點:一、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焦點一、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本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經某保險公司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且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評估結論的相反證據。故,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焦點二、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原審法院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承擔支付保險金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志敏
審 判 員 聶亞磊
審 判 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曉陽
書 記 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