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邯鄲市肥鄉區亞坤汽車運輸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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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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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53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肥鄉區**號*層西側。
主要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十力(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肥鄉區亞坤汽車運輸隊。住所地:邯鄲市肥鄉區。
投資人:張琦,該車隊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平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邯鄲市肥鄉區亞坤汽車運輸隊(以下簡稱亞坤汽車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9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依法判決撤銷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90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該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亞坤汽車隊各項損失共計182651元(上訴爭議金額為55613元);二、由亞坤汽車隊承擔本案訴訟費。主要的事實與理由: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有誤,應予以改判。某保險公司上訴異議金額為55613元,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亞坤汽車隊車輛損失金額218064元,車損評估報告存在程序瑕疵及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某保險公司認可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74451元,上訴爭議車輛損失金額為43613元。1、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對車輛現有價值直接按照保險限額即車輛購置價格認定,未進行折舊處理。被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已使用數月,根據實際情況,對于車輛現有價值不符合應當嚴格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折舊處理。2、評估方式錯誤,導致車損數額嚴重過高。根據評估規則,應當對車輛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項目進行價格評估,直接確定損失數額。涉案評估報告直接采用車輛價值減去未損失項目的評估方式,導致評估數額過高,且對舊件損失的處理未與某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嚴重損害該公司的利益。3、根據評估報告照片顯示,評估車輛損失數額結論明顯依據不足,部分未損失項目,評估報告未進行認定。4、評估報告,對于殘值認定數額明顯過低,且無相關依據,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評估殘值進行回收。二、由“一”可證實,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損失金額的《車損評估報告》程序違法,且明顯依據不足。根據法律規定,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評估12000元,不能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通過以上,本案亞坤汽車隊的車輛損失爭議金額43613元、評估費12000元,共計55613元不應當由某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償。綜上所述,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
亞坤汽車隊答辯稱,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是原審法院委托的鑒定的,結論公平公正。評估費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由保險人支出。
亞坤汽車隊向原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亞坤汽車隊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238264元;2、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16日4時,王相振駕駛亞坤汽車隊所有的冀D×××××/冀D×××××號半掛車,沿省道244由北向南行駛至山東省泗水縣星村鎮林泉村北首超車時,與順行魏偉駕駛的魯D×××××、魯D×××××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泗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相振負事故全部責任,魏偉無責任。冀D×××××/冀D×××××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分別為278000元、75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冀D×××××/冀D×××××商業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出具證明:貸款無逾期,同意將保險理賠款240000元直接轉給亞坤汽車隊。
經亞坤汽車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D×××××號車車輛損失為213464元,冀D×××××車輛損失為4600元。亞坤汽車隊支付了評估費12000元,支付了施救費82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亞坤汽車隊車輛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泗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相振負事故全部責任,魏偉無責任。亞坤汽車隊車輛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原審法院委托,由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對該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予以確認。本次事故造成亞坤汽車隊的車輛損失218064元及亞坤汽車隊支付的評估費12000元、施救費8200元等共計238264元,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亞坤汽車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評估費系因本次事故給亞坤汽車隊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承擔評估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邯鄲市保險金23826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74元,減半收取計243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亞坤汽車隊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亞坤汽車隊的答辯,本案歸納以下爭議焦點:一、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評估費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焦點一、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本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經亞坤汽車隊的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情形,且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該評估結論的相反證據。故,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焦點二、評估費是否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并且亞坤汽車隊已實際支出。故,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