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宦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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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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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7民終126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1。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
委托訴訟代理人:穆X,內蒙古鑫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宦X,住內蒙古額爾古納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內蒙古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宦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2019)內7103民初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出險后,雙方未能就車輛維修事宜達成一致。宦X并不配合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拆解,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的原因應歸咎于宦X。宦X到外地維修涉案車輛,未征得某保險公司的同意。因此,施救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明顯不合理。宦X應根據合同的約定,提供維修發票后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是否維修存在異議,鑒定機構確定的維修項目全部是更換,不符合車輛維修的實際情況。鑒定費用、車輛租賃費用屬于保險合同之外的間接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宦X答辯稱,宦X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宦X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給付車輛損失及修理費用200000元(準確數額在鑒定后變更)。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8日,宦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44574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9日0時至2019年2月8日24時止。2018年3月4日,張X2駕駛宦X所有的×××號牌車輛行駛至海拉爾區至額爾古納省道201線哈達圖七一收費站處,因操作不當撞到收費站門前水泥墩子,致使車輛損壞。內蒙古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張X2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月4日宦X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號牌車輛在事故中造成損失維修所需費用價格進行評估。法院委托內蒙古衡正通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呼倫貝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衡正通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價格評估結論:價格評估標的物×××豐田牌小型普通越野車的配件費、人工費及殘值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3月20日)的價格為380641元。因價格評估產生鑒定費14400元。發生事故時產生車輛救援費4800元。宦X維修車輛期間租賃車輛產生使用費24000元(租賃期間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每月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宦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有效。宦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是:1、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宦X車輛損失保險金的具體數額;2、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鑒定費、車輛救援費、宦X車輛維修期間租賃費以及訴訟費。
關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賠償數額的問題。因發生事故后,雙方對車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宦X訴至法院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損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檢材進行質證,對委托鑒定事項進行確認后,隨機抽選出衡正通公司作為本案價格評估機構。經該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事故車輛現場勘察后作出該車輛損失配件費、人工費及殘值為380641元的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對該價格評估報告提出異議,針對上述異議,衡正通公司出具回復函并由現場評估人員接受某保險公司提問做出了相應說明。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于其提出的鑒定異議主張,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未能提出相關證據推翻該價格評估結論,據此,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主張,法院不予認可,對于宦X請求某保險公司依據該價格評估報告賠償宦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80641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鑒定費14400元的承擔問題。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該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車輛救援費4800元的承擔問題。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之規定,救援費屬于宦X為防止或減少損失采取的必要措施,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宦X車輛維修期間租賃車輛使用費24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及承擔具體金額的問題。宦X主張因某保險公司怠于理賠,宦X損壞車輛未能及時得到理賠維修,宦X租賃代步車輛產生租賃使用費24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予賠償,其中包含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事故后積極協助宦X處理事故車輛及有關理賠事宜,但因雙方對于車損理賠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某保險公司未能理賠,且某保險公司在該事故中并非侵權人,事故是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產生的,該租賃費用應由駕駛員承擔,且租賃費屬于間接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法院認為,本案宦X、某保險公司之間為保險合同關系,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因此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但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事故后及時定損并口頭通知宦X,宦X對此未予認可,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法定期限內對宦X受損車輛予以定損,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可確定的賠償數額,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之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情形復雜的應當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不能確定保險金數額的,應在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支付相應的差額。據此,宦X在某保險公司未予定損理賠期間租賃代步車輛所產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宦X作為被保險人亦應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在與某保險公司協商不成后應在合理期限內修復處理事故車輛,因此,宦X主張X保險公司賠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計8個月的車輛租賃費用,期限過長。綜合考量,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宦X租賃車輛費用以3個月為宜。宦X請求的租金3000元每月在合理范圍內,因此對于宦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期間租賃車輛使用費24000元的主張,法院酌情予以支持9000元。
關于訴訟費承擔的問題。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本案訴訟費用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綜上所述,對宦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車輛損失及修理費用380641元、鑒定費14400元、車輛救援費48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宦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維修車輛期間租賃車輛使用費24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9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原告宦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80641元、鑒定費14400元、車輛救援費4800元,租賃費9000元,以上款項合計408841元;二、駁回原告宦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29元(宦X已預交),由宦X負擔1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693元,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宦X。
二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欲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項已經盡到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并且由宦X簽字確認。因此,租賃費、鑒定費屬于責任免除事項,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宦X經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張X2是車輛使用人,宦X是車主。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向車主進行保險義務告知,且宦X的訴訟請求范圍屬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并非間接損失,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核后,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給付宦X保險賠償金408841元。
關于車輛修復費用的問題,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之后,某保險公司與宦X就涉案車輛的理賠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一審法院委托衡正通公司對涉案車輛修復價格進行評估,結論為修復價格380641元。某保險公司對衡正通公司依據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進行鑒定不認可。本院認為,衡正通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拆解,現場勘驗時車輛碰撞嚴重,外觀變形,結合修理部門出具的涉案車輛維修清單進行鑒定,依據充分,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可以進行修復的相關證據,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價格超過了實際修復費用,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施救費用的問題,因雙方并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的修理廠進行限制性規定,且宦X將涉案車輛運至異地進行修理時,某保險公司也未明確表示反對,故一審法院判令施救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用的問題,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積極與宦X就涉案車輛修復費用協商、定損。根據保險條款第十六條關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未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的約定,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了重新核定,故為了確定某保險公司應賠付的賠償金額而產生的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租賃費用的問題,因某保險公司與宦X就涉案車輛的理賠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宦X通過專業機構鑒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涉案糾紛,因此產生了租賃車輛的租賃費,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某保險公司給付宦X相應租賃費,并無不當。另外,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費用、租賃費用屬于責任免除事項,故不應理賠。本院認為,涉案鑒定費用、租賃費用均因某保險公司未積極履行核損、定損及理賠等義務而產生,由此給宦X造成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維護。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5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麗英
審判員 蔣忠順
審判員 印 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