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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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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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55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號。
負責人:薄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女,漢族,現住邯鄲市雞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十力(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安縣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車輛損失為40000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李X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據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一審判決認定李X的車損為98200元,但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明顯與車輛實際受損情況不符,根據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查勘及對事故車輛進行的調查了解,李X的車損實際損失不超過40000元。而且訴訟費或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綜上所述,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
李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冀D×××××號機動車車輛損失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李X車損、施救費及評估費等共計99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楊繼波駕駛李X的冀D×××××號機動車于2018年11月23日5時50分許,在成安縣李家疃線漳邊村南因躲避車輛撞到道路西側樹上,造成車輛毀損的交通事故,成安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楊繼波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為冀D×××××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責任險(保險金額188000元)等保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應某保險公司申請,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作出公估報告確定車損金額為98200元,由某保險公司支出公估費7014元。另外,事故發生后,李X為拖車支出拖車費12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李X為其所有的冀D×××××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車輛損失責任險等保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前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損失數額未超出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本次事故給李X造成的損失包括車輛損失98200元、拖車費1200元,共計99400元,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李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11.8元,減半收取計155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李X的答辯,本案可歸納以下兩個爭議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評估費。
關于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98200元。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并無不當。
關于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本院認為,評估費系李X為了查明車輛損失產生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并已實際支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該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因原審法院判決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承擔了向李X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故,作為敗訴方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