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于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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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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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民終307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
負責人: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女,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豐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于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終4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于XX承擔。事實和理由:1.于XX訴請的涉案車輛損失與實際損失不符,其車門只是輕微剮蹭,并沒有到達要更換的程度;2.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僅僅憑一份評估報告就認定實際損失過于草率,嚴重增加某保險公司的負擔。
于XX辯稱,其車輛在事故發生后,通過鑒定確認了車輛實際損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費29500元、評估費1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8日13時30分許,高飛駕駛皖M×××××號小型汽車,在滁州市南譙區S311線17KM與岳從文駕駛的皖M×××××小型汽車相撞,致皖M×××××號小型汽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高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于XX系皖M×××××號小型汽車的登記車主,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376415元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為確定皖M×××××號小型汽車的車損價值,經雙方共同申請,該院依法委托了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車的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經評估該車損失價值計29500元,于XX支付評估費計1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皖M×××××號小型汽車因事故受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賠償責任。經評估,皖該車車損價值計人民幣29500元;該價值在保險限額內,且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按該評估價值予以賠償。評估費系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共應承擔31000元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于XX保險金計人民幣31000元。案件受理費575元,減半收取287.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于X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承擔,具體金額是多少。
本院認為,本案中,案涉皖M×××××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高飛駕駛案涉皖M×××××號小型汽車于2018年12月28日13時30分許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案涉車輛損失,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案涉車輛車損評估價格不合理。案涉《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該報告附有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清單及照片、程序合規、鑒定機構也具備資質,故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案涉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故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于XX車輛損失29500元、評估費1500元,合計31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陶繼航
審判員 王 鋮
審判員 鄧見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