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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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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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7民終12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閆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1。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2,內蒙古廣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人民法院(2019)內0783民初10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對涉案車輛維修損失的費用進行重新鑒定,同時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營運損失;訴訟費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維修損失的金額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應予準許,而一審法院未予準許,侵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另外,某保險公司接到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報案后就已經對車損問題進行了及時處理,并且與四海通達運輸公司進行了溝通,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確定的理賠金額不予認可,其在拒絕就理賠問題再次溝通的情形下才導致車損問題未得到處理。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為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辦理理賠時,拖延定損構成違約,導致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產生營運損失的事實錯誤。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涉案營運損失。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被上訴人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答辯稱,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問題,一審法院在庭審中已經向其釋明,告知某保險公司在庭審后五日內對涉案鑒定結論如有異議,可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而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交要求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書,故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因不履行理賠義務,而承擔涉案車輛的營運損失于法有據。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一審過程中提交了發生交通事故后,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的記錄。某保險公司認可沒有理賠的原因是其核定的車輛損失,與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的車輛損失金額不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某保險公司出險后,經其核定的車輛損失與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實際修車損失報價單不一致時,某保險公司也應根據其核定的車輛損失進行先予賠償。某保險公司如沒有先予賠償,也屬于不履行保險賠償義務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故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營運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一審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營運損失的期限至本案一審開庭之日,但一審法院只支持了至鑒定之日的營運損失,故一審判決也相應保護了某保險公司的利益。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用266900元;2.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施救費18000元;3.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車輛營運損失96770元;庭審中增加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間營運損失86459元;4.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車輛維修費用評估費9341.5元,營運損失評估費5806.2元;5.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系蒙E860**號牽引車車輛所有權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301497元,保險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2018年9月17日9時57分,宿某駕駛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號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牙克石301綏滿線與徐某駕駛的×××號大型汽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17日,牙克石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宿某負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委托,北京市國宏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號牽引車維修費用為266900元,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間營運損失為96770元。原告為支出施救費18000元,評定車輛維修費支出評估費9431.5元,評定營運損失支出評估費5806.2元。
一審法院認為: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就×××號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事實清楚,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號牽引車在有效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予以賠償。本案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基于保險合同關系進行訴訟,只需滿足投保相應險種并發生保險事故即可,不應受侵權法律關系中責任劃分與過錯參與度的影響,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及應由參與事故車輛分別賠償的意見不予采納。本案中,針對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經交警部門委托所做的評估結論,但該結論的出具系發生于某保險公司收到報險怠于對保險標的進行損失核定之后,同時在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后未申請重新鑒定,故該院對評估結論予以認定并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出具其已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車輛損失已進行定損的證據,故應認定其遲延定損,構成違約行為。在保險人存在遲延定損之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應賠償因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停運損失(營運損失),與被保險車輛是否投保了車輛停駛損失險無關。故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除了應該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號牽引車維修費用266900元,施救費18000元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營業損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在起訴時依據鑒定結論主張營運損失為96770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較為合理,該院予以支持。對于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在庭審中增加的營業損失部分,考慮到其已知曉某保險公司怠于定損及理賠,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對其該部分追加訴訟請求該院不予維護;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為進行評估所支付的評估費系為確定損失而發生,應屬必要支出,對其評估費用共計15147.7元予以維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各項損失總計為39681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26.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及營運損失,如應賠償,賠償金額應如何確定。
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266900元、施救費18000元及營運損失為96770元。二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賠償施救費18000元無異議。對于其他兩項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通過其現場查勘的車輛損失程度及其查詢的車輛維修部件金額,認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維修費用九萬多元,對于營運損失不應予以理賠。本院認為,發生涉案保險事故之后,某保險公司與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就涉案車輛的理賠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交警部門委托,北京市國宏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號牽引車維修費用為266900元,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間營運損失為96770元。故一審法院根據該鑒定報告認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金額并無不當。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對維修費用申請重新鑒定問題,其并未提供北京市國宏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中維修費用過高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該案符合重新鑒定情形的法律依據,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涉案車輛維修損失的費用進行重新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營運損失問題,因某保險公司與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就涉案車輛的理賠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四海通達運輸公司通過專業機構鑒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涉案糾紛,因此導致營運損失形成,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營運損失金額為96770元(自2018年9月17日發生涉案保險事故之日至2019年1月19日申請鑒定之日期間)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5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洪波
審判員 王麗英
審判員 印 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