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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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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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473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號。
負責人:梁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乙,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現住邯鄲市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邱縣人民法院(2019)冀0430民初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請求判決撤銷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30民初268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不服金額為3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王X承擔。主要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案件事實認識有不清的地方。一、一審法院預留其他責任方與保險公司請求的2000元的交強險項下財產損失,而不依據王X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人賠償責任,不合理,應該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責任與閆國憲承擔事故的共同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法最高只承擔25%的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依法申請重新鑒定,且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保險人有重新核實保險標的損失的權利。王X單方鑒定,未經某保險公司核定損失,原審法院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明顯不公平,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同權利。綜上所述,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
王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王X車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依法維持。王X在一審舉證期間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事故車輛的車損評估書,評估單位和評估人員具有合法的評估資質。原審法院在舉證期間內向某保險公司郵寄了車損評估書,并依法書面告知了某保險公司開庭時間和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內,某保險公司既沒有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評估報告可以進行重新鑒定,也沒有在原審舉證期間內提交書面申請。綜上,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王X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2月6日,王X為冀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且均不計免賠,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縣支行(以下簡稱邱縣郵儲銀行)。
2018年12月18日20時03分,在廣州方向1686KM+308M處,蔡紅濤駕駛冀D×××××號轎車沿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地點時,與因自車故障停車由閆國憲駕駛的豫J×××××k號面包車尾部碰撞后起火,豫J×××××號面包車受力車身旋轉與車下的閆國憲碰撞,后由武立龍駕駛的冀D×××××號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又與豫J×××××號面包車前部碰撞,面包車受力翻滾后側翻,壓住乘車人姜善修頭部,造成駕駛人閆國憲、仇章留、王敬朋、姜善修五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一定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月17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館陶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紅濤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閆國憲、武立龍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閆平建、仇章留、王敬朋、姜善修無責任。
王X與武立龍系夫妻。發生交通事故時,王X支出施救費1400元。2019年1月18日,武立龍委托河北澤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D×××××號轎車車損進行評估,估損金額為73038元,公估費支出4750元。
2019年1月28日,邱縣郵儲銀行同意將本案保險賠償金轉入王X個人銀行卡,用于償還剩余貸款,卡號為62×××66,戶名為王X。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本案某保險公司、王X訂立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王X作為冀D×××××號小型載客汽車的車主,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額為92614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根據合同約定,王X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處于保險期間,王X依法對事故車輛享有保險利益,故某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在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及時向王X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本案所涉保單第一受益人為邱縣郵儲銀行,邱縣郵儲銀行同意將保險金轉入指定戶名與賬戶,依法予以準許。本案所涉評估報告雖屬王X一方委托,但受托的評估機構有合法資質、評估人員具備評估資格,評估報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某保險公司雖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反駁,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辯解評估報告屬單方委托、申請重新鑒定的意見,不予準許。同時,救援費與評估費均屬處理事故與評估損失必然發生的費用,應在保險限額內列支。根據王X提供的評估報告與票據,小型載客汽車的車輛損失為73038元,評估費為4750元、施救費為1400元,王X主張的上述賠償總額共計79188元未超出保險限額。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本案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蔡紅濤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閆國憲、武立龍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X未向其他責任方與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交強險項下的2000元財產損失,故本案中予以扣減。故王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合法有據、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向王X賠償保險金人民幣77188元,保險金轉入王X銀行卡,卡號為62×××66,戶名為王X,開戶行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縣支行。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王X負擔3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868元。
二審期間,王X為了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維修清單、維修發票,證明車輛已經修好,維修的費用比評估出來的數額要高。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王X答辯,本案歸納以下兩個爭議焦點:一、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二、河北澤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關于焦點一、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車輛的司機在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該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最高承擔25%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車損險條款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權利義務及保險責任的約定,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交納保費,保險人主要義務是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時,及時進行理賠。可見,車損險屬于財產保險,保險標的是車輛及其相關利益。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及時、快捷地獲得彌補。現保險條款在賠償處理部分將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界定為按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顯縮小了車損險保險責任的范圍,將車損險等同于責任險,違背了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其次,車損險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而“按責賠付”條款雖然出現在賠償處理部分,但從其內容分析,實質上是縮小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免除了保險人相應的保險責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依據車損險保險合同就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時應獲得的賠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按責賠付”的格式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二、河北澤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經王X方委托,河北澤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73038元。車輛已修好,并且王X提交了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原審法院對于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依據該評估結論作為本案車損的定案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