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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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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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民終174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8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現住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魯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山東王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現住山東省壽光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壽光市瑞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壽光市。
法定代表人:侯XX,總經理。
上訴人劉XX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壽光市瑞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通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5民初1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X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不應劃分責任比例。二、結合本案并依據《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相關規定,本案中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超出交強險規定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三、請求二審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判決。
劉XX一審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王X甲、瑞通公司賠償劉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70591.29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王X甲、瑞通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23日12時,劉子國駕駛魯G×××××/魯E×××××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以東第二條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498公里600米處時,適遇前方張江駕駛的滬D×××××/魯U×××××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以東第二條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因交通擁堵減速慢行,魯G×××××/魯E×××××號車立即采取制動并向左側轉向避讓措施,在此過程中魯G×××××/魯E×××××號車右前部與滬D×××××/魯U×××××號車后部左側接觸發生碰撞,造成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隨后于光超駕駛的冀J×××××/冀J×××××號車沿G18榮烏公司公路中央隔離帶以東第二條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冀J×××××/冀J×××××號車采取制動并向左側轉向避讓過程中,其前部與魯G×××××/魯E×××××號車后部接觸發生碰撞,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隨后王X甲駕駛的魯V×××××/魯V×××××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以東第二條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致使魯V×××××/魯V×××××號車前部與冀J×××××/冀J×××××號車后部接觸發生碰撞,碰撞后魯G×××××/魯E×××××號車被推動并向北偏西方向位移至最終停定位置,造成第三次交通事故。適遇陳東輝駕駛的黑E×××××/黑J×××××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以東第一條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致使黑E×××××/黑J×××××號車右側前部與魯G×××××/魯E×××××號車左側前部發生刮碰,刮碰后黑E×××××/黑J×××××號車向北減速慢行一段距離后停于最終位置,造成第四次道路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發生后,造成于光超受傷,張旭東受傷,各方車輛受損以及部分路政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墾利大隊出具東公交高速認字[2018]第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次事故中,劉子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江無責任;第二次事故中,于光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子國無責任;第三次事故中,王X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于光超無責任;第四次事故中,陳東輝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子國無責任。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張旭東向一審法院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要求劉XX、滄州六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2018年10月1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魯0521民初166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張旭東和于光超是劉XX的雇傭司機,為冀J×××××/冀J×××××號車輛的駕駛員。2018年1月23日,于光超駕駛該車輛行駛至G18榮烏高速公路498公里60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是多輛車連環相撞,于光超駕駛車輛與前面車輛相撞時于光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面的車輛與于光超駕駛的車輛相撞時,后面的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旭東在跟隨冀J×××××/冀J×××××號車輛出車過程中受傷。判決認為,張旭東主張的是雇主賠償責任,劉XX作為雇主、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應對張旭東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如下:劉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旭東支付醫療費20124.62元、誤工費40666.67元、護理費7000元、交通費為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共計70591.29元;二、駁回張旭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61元,減半收取為930.50元,由張旭東負擔133.50元,劉XX負擔797元。(2018)魯0521民初1664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張旭東申請執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劉XX向張旭東支付了57000元,執行案件結案。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支付張旭東5000元、支付劉XX9750元,合計14750元。王X甲駕駛的魯V×××××/魯V×××××號車登記所有人為瑞通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劉子國駕駛車輛與前方張江駕駛的車輛發生第一次事故后,劉XX雇傭司機于光超駕駛冀J×××××/冀J×××××號車采取制動并向左側轉向避讓過程中,其前部與前邊的魯G×××××/魯E×××××號車后部接觸發生碰撞,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于光超承擔第二次事故全部責任。隨后王X甲駕駛的魯V×××××/魯V×××××號車行駛至此處,車前部與冀于光超駕駛的冀J×××××/冀J×××××號車后部接觸發生碰撞,造成第三次事故,王X甲承擔第三次事故全部責任,于光超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確定張旭東是在第二次事故中受傷,還是在第三次事故中受傷,劉XX、某保險公司、王X甲、瑞通公司也沒有證據證實張旭東受傷時間及第二次事故、第三次事故應占的比例,對張旭東的受傷應由第二次事故、第三次事故各承擔50%責任。本案為劉XX作為張旭東的雇主對張旭東賠償后進行追償,于光超承擔第二次事故全部責任,劉XX作為于光超的雇主,應自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在第三次事故中,王X甲承擔全部責任,王X甲駕駛的魯V×××××/魯V×××××號車登記車主為瑞通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不計免賠,商業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執行中,劉XX支付了張旭東57000元,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張旭東5000元、支付劉XX9750元,合計14750元,相應予以減。綜上所述,劉XX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X13750元(劉XX已支付賠償款57000元×50%-某保險公司已支付14750元);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64元,減半收取計782元,由劉XX負擔630元,由王X甲、壽光市瑞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52元。
二審中,劉XX、某保險公司、王X甲、瑞通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劉XX13750元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涉案事故系車輛連環相撞,冀J×××××/冀J×××××號車輛分別與其前車和后車發生兩次撞擊,現有證據不能查明張旭東受傷系哪次撞擊造成,一審法院認定兩次事故造成張旭東受傷分別占50%的原因力,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冀J×××××/冀J×××××號車輛與后車之間的過錯責任,而是基于兩次事故分別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原因力,故上訴人的上訴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劉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4元,由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聶 燕
審 判 員 于秋華
審 判 員 崔海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書 記 員 楊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