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4民終13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號。
負責人:薄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現住邯鄲市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魏縣人民法院(2018)冀0434民初25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魏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255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2、依法改判為:某保險公司在冀D×××××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保險限額范圍內不應賠償王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000元;3、申請對冀D×××××號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4、本案兩審的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一、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王XX的車輛損失。首先,該車輛鑒定程序不合法。車損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跟蹤鑒定,具體損失數額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不得而知。因此,某保險公司對無法核實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且鑒定結論中拆解費重復計算。其次,鑒定結論不客觀,鑒定結論明顯過高。王XX應提供實際維修發票來證明其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需復勘核實公估報告中的維修項目是否予以更換,并對更換下來的舊件進行回收。二、訴訟費、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評估費用或者訴訟費用屬于間接損失,王XX請求的評估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來承擔。綜上所述,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
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評估報告系原審法院委托合法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依據合法的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報告。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給付其保險理賠款5755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1日4時30分許,馬永剛駕駛王XX所有的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菏澤市定陶區西環路自南向北行使至東豐路路口時,與自東向西行使的張璞駕駛的魯R×××××號重型自卸貨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定陶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永剛付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璞不負責任。
另查明,王XX所有的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274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魏縣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為36767元,王XX還支付吊裝、拖車、解剎車費用5800元,施救費7992元,鑒定費3000元,拆解費4000元,王XX損失共計57559元。因雙方協商未果,引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2018年4月1日4時30分許,馬永剛駕駛王XX所有的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菏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定陶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永剛付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璞不負責任。該認定書客觀、真實、有效,原審法院確認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雙方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王XX作為被保險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王XX的被保險車輛發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王XX的損失問題: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車輛損失為36767元,原審法院對上述評估報告予以認定。關于吊裝、拖車、解剎車費用5800元,施救費7992元,原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對上述兩項費用予以確定。關于鑒定費3000元,拆解費4000元,該費用是王XX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在答辯中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事故車輛損失為36767元,吊裝、拖車、解剎車費用5800元,施救費7992元,鑒定費3000元,拆解費4000元,王XX損失共計57559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王XX57559元。上述款項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38.0元,減半收取計619.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及王XX的答辯,本案可歸納以下兩個爭議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評估費。
關于焦點一、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能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經原審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36767元。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期間并未對該車損提出異議,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結論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并無不當。故,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拆解費重復計算的問題。對于該主張,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明予以證明。故,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本院認為,評估費系王XX為了查明車輛損失產生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并已實際支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該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因原審法院判決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承擔了向王XX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故,作為敗訴方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敏
審判員 聶亞磊
審判員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趙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