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諸暨市云石汽車修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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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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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39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廬縣、23樓。
主要負責人:鄭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諸暨市云石汽車修XX,住所地浙江省諸暨市。
投資人:丁加亞。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廠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諸暨市云石汽車修XX(以下簡稱云石修配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過程中,要求改判按照實際維修金額承擔責任,具體金額目前無法確定,且不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未核實標的車輛是否實際維修以及實際維修價格的情況下,以評估價格作為車輛的實際損失,有失公允。以評估定損金額認定車輛損失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評估采用的“市場詢價法”僅是針對價格計算較為客觀,但其不能確定車輛的損壞程度、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換、以何種方式維修或更換。定損評估的過程也不同于實際的維修過程,即使有維修人員參與,也只能對維修情況進行初步估算,而有些損害只有在親身維修過程中才能發現,因此評估鑒定結果并不能準確地體現車輛的真實損失程度。我國民事賠償依從損失填補原則,此處的損失是指實際損失,故應當核實標的車輛是否實際維修,以及實際維修價格。二、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訴訟費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當事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是“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而且合同中多處強調了“直接損失”的含義。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當前的行業實際。而評估費、訴訟費用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就更談不上免責的問題。
云石修配廠答辯稱,車輛維修金額已經由諸暨市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一審法院又委托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定車損價值141915元。云石修配廠相信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云石修配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53529元,車損評估費5600元,起重機施救費7000元,污水管道等損失9700元,污水管道等損失評估費400元,合計17622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9日,案外人王遠山駕駛車牌號為浙D×××××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從諸暨市安華鎮駛往小傅家村方向,途經諸暨市地方,行駛過程中車輛側翻,造成污水管道等物品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王遠山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浙D×××××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交由云石修配廠修理。同時吳新江就車輛損失及污水管道的損失委托諸暨市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諸暨市暨陽街道南山村小傅家地方污水管道等的估價總值為9700元,事故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53529元,為此分別支出評估費400元、5600元。2018年12月14日,吳新江與云石修配廠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向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轉讓給云石修配廠。
另查明,浙D×××××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所有權人為吳新江,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2308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
審理中,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委托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損失重新評定,鑒定單位意見為評定車損價值141915元。
一審法院認為,云石修配廠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庭審中,云石修配廠雖表示未將債權轉讓的情形告知某保險公司,但在云石修配廠向該院起訴后,某保險公司確已通過訴訟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且原債權人吳新江到庭作證時,未對債權轉讓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故該院對債權轉讓的事實及云石修配廠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確認。
關于車輛損失的數額。云石修配廠主張車輛損失153529元,依據為吳新江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為此,該院委托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雖某保險公司認為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估價偏高,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該結論的的依據。該院認為,該鑒定報告書程序合法、結論合理,該院予以采納,即車損價值141915元。
吳新江所有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投保人已經繳納約定的保險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理賠之責。吳新江所有的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事實清楚,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及污水管道等損失,車輛損失經該院重新委托評估核定損失為141915元,加施救費7000元,合計148915元,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污水管道等損失雖然存在,但由于吳新江尚未賠付,受損單位尚未對損失數額予以認可,數額無法確認,故對損失價值及相應評估費用暫不認定。車損評估費系為查明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因經該院重新委托評估后,損失數額減少,減少部分費用產生評估費424元,應由云石修配廠自負,合理評估費為5176元。上述三項合理損失合計154091元。現因吳新江將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相關賠付請求權轉讓給云石修配廠,并已通知某保險公司,該款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云石修配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云石修配廠理賠款計人民幣154091元,該款項定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云石修配廠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825元,依法減半收取1912.5元,由云石修配廠負擔240.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72元,鑒定費9500元(由某保險公司預交),由云石修配廠負擔71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781元。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案涉車輛損失金額如何認定,案涉評估費用如何承擔。一、關于車輛損失及金額的認定。本案車輛事故客觀發生,有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等證據證明,車輛損失已然產生,不以是否維修以及維修情況為轉移。關于具體損失金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相應評估機構具有合法評估資質,委托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據評估結論認定損失金額,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須經維修才能確定損失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納。二、關于評估費用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保險人為確定車輛損失,在訴訟前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產生評估費5600元。在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評估結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經評估,損失金額減少,該減少部分對應的評估費424元,一審法院已判定由云石修配廠自負,其余5176元則屬于為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產生的評估費,顯然屬于為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定某保險公司負擔8781元,沒有損害該公司利益。至于一審案件受理費,一審法院根據訴訟結果依法判令雙方分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劍敏
審判員 孫世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