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邢XX、盧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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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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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0106民初136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2019-07-22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XX,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XX,男,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戶籍地址為三亞市。
被告:盧XX,女,住海南省三亞市。
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邢XX、盧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邢XX、盧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人民幣23688.84元;2.判令兩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欠付保險費806.4元;3.判令兩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7691.51元(以理賠款加欠付保險費24495.24元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日一的標準,自2018年2月27起暫計至2019年1月7日,應計至全部理賠款結清之日止);4.判令兩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1000元;5.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向金安公司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銀行)貸款人民幣9萬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借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同日,被告一并出具了《資料代傳遞服務費委托書》及《付款金額確認書》,委托平安普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提供代傳遞資料服務,并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服務費。2016年7月8日,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要求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依《借款合同》所負之還款義務提供保證擔保。某保險公司經審核后為被告簽發了11594992600003640890號《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金安公司、民生銀行。保單約定被告應每月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人民幣224元,如被告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80天以上的,某保險公司即直接向金安公司、民生銀行理賠。理賠后,被告應向某保險公司償還全部理賠款及未付保費(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天】)。如自理賠之日起超過30天,被告未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及未付保費的,則被告除應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及未付保費外,還應當自理賠之日起,以未付理賠款及未付保費之和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保單簽發后,金安公司扣除初期服務費1200元后,于2016年7月8日依約向被告指定賬戶匯入借款人民幣38800元。被告收款后僅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向金安公司償還借款本息人民幣28939.04元,此后即拒絕還款。2018年2月27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約定分別向民生銀行支付了理賠款23451.81元,向金安公司支付了理賠款237.03元,兩項合計23688.84元。除理賠款外,被告還累計欠付應繳保費806.4元。理賠后,某保險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均置之不理。基于以上事實,某保險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已依保單之約定履行賠付義務,被告理應向某保險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現被告拒不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此外,因該筆借款系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根據婚姻法之規定,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盧XX作為被告邢XX之妻,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現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將被告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允前列所請。
被告邢XX、盧XX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借款合同》;2.《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客戶電子回單》;3.《資料代傳遞服務委托書》及《付款金額確認書》;4.《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及《保險條款說明及特別約定》;5.《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6.償還借款的交易明細;7.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確認書》;8.民生銀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確認書》;9.《委托代理合同》;10.《海南增值稅普通發票》。經審查,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與原件一致,且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邢XX、盧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6年7月8日,被告邢XX與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金安公司及民生銀行共同向被告邢XX發放貸款40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貸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同日,被告邢XX出具了《資料代傳遞服務委托書》及《付款金額確認書》,委托平安普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提供代傳遞資料服務,并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服務費。2016年7月8日,被告邢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要求某保險公司為被告邢XX依《借款合同》所負之還款義務提供保證擔保。某保險公司經審核后于2017年7月28日為被告邢XX簽發了《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金安公司、民生銀行。保單約定被告邢XX應每月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人民幣224元,如被告邢XX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80天(不含)以上的,某保險公司即直接向被保險人理賠。理賠后,被告邢XX應向某保險公司償還全部理賠款及未付保費(未付保費=已欠保費+【當期應繳保費X當期實際承保天數/30天】)。如自理賠之日起超過30天,被告邢XX未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及未付保費的,則被告邢XX除應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及未付保費外,還應當自理賠之日起,以未付理賠款及未付保費之和為基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某保險公司理賠后,某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告邢XX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后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借款合同簽訂后,金安公司扣除服務費1200元后,于2016年7月8日依約向被告邢XX指定賬戶匯入借款38800元。被告邢XX收款后僅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此后拒絕還款。2018年2月27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約定分別向民生銀行支付了代償款23451.81元,向金安公司支付了代償款237.03元,兩項合計23688.84元。同日,民生銀行、金安公司均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賠款確認書》,確認收到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代償款23451.81元和代償款237.03元。除代償款外,被告還累計欠付應繳保費806.4元。理賠后,某保險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邢XX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邢XX均置之不理。某保險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某保險公司提交《個人借款申請表》,擬證明表中填寫的“配偶盧XX”系被告邢XX的妻子。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邢XX簽訂的《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某保險公司依約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因某保險公司已依保單之約定償還代償款23688.84元,故被告邢XX理應償還某保險公司代償款23688.84元。現被告邢XX拒不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現要求被告邢XX支付代償款23688.84元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除代償款外,被告邢XX還累計欠付應繳保費806.4元,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邢XX支付欠付保險費806.4元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主張違約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某保險公司主張違約金以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其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按日萬分之五計。因此,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24495.24元(23688.84元+806.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2月27日起計至債務付清之日止。某保險公司主張違約金的超出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律師服務費問題。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邢XX簽訂的《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約定,……保險人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費、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由于被告邢XX不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而產生的律師服務費1000元是某保險公司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某保險公司的財產損失,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邢XX承擔律師服務費1000元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盧XX對上述債務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要求被告盧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邢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23688.84元;
二、限被告邢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806.4元;
三、限被告邢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24495.2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2月27日起計至債務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邢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1000元;
五、駁回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4.67元,由被告邢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曉莉
審判員 沈玉華
審判員 王曉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