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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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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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民終21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廣饒縣、民安路以東恒豐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X,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山東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X,男,現住廣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黃河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2019)魯0523民初2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廣饒縣人民法院(2019)魯0523民初2007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廣饒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關于事故車輛魯EXXXXX的損失價值,其鑒定結論為229,600元,明顯高于車輛實際損失,上訴人對鑒定結論不認可。故上訴人要求對事故車輛魯EXXXXX的損失價值進行重新鑒定。鑒定費屬于間接費用我公司不承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促進法院公平公正審理案件。
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10000元(待鑒定后另行變更);2、案件受理費及鑒定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1項為: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229600元,鑒定費15400元,合計24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4日,原告駕駛魯EXXXXX梅賽德斯-奔馳小型轎車行駛至東營市廣饒縣水轉盤處時,因暴雨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系魯EXXXXX小型轎車車主,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廣饒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010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7日00時起至2019年6月26日24時止。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同時在免責條款第十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鑒定,2019年6月20日,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格作出評估報告,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格為2296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5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魯EXXXXX梅賽德斯-奔馳小型轎車的車主,與被告簽訂的關于魯EXXXXX小型轎車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原告車輛損失系經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評估作出,被告雖認為評估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29600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確定車輛損失支出的鑒定費,系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鑒定費154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同時約定了暴雨造成車損保險人應當賠償和發動機進水保險人免責條款,而發動機進水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屬于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條款,在條款沖突競合的情況下,應當采取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且被告并無證據證實涉案車輛發動機進水系被保險人故意造成或未盡合理施救所致,故對被告關于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免責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宋XX車輛損失229600元、鑒定費15400元,合計2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75元,減半收取計248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2296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即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就自己損失部分向上訴人提出理賠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采信的《評估報告書》是根據被上訴人通過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的車損鑒定結論認定書,程序合法,結論有效,該報告能夠反映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上訴人對鑒定結論雖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出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仕倩
書記員馬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