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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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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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281民初8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樂平市人民法院 2019-05-27
原告:韓XX,男,漢族,住上饒市萬年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樂平市、二層E10-E13商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281677999XXXX。
負責人:吳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XX,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韓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詠陽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邱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3月11日18時30分許,原告駕駛牌照為贛H×××**號貨車沿206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行至206國道樂平市鎮橋鎮墩上竹家村地段,因對向一輛紅色貨車彎道超車占道行駛,避讓中與對方紅色貨車發生刮碰,造成原告駕駛的贛H×××**貨車發生側翻,造成道路設施及車輛、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對向貨車事后逃逸。事故發生后,景德鎮市公路管理局樂平分局要求原告賠償公路財產損失14420元。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先行賠償了公路財產的損失14420元。原告駕駛的贛H×××**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賠償公路財產的損失后要求被告理賠,現被告以種種理由拒賠。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或調解被告保險理賠人民幣144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證明。3、預算表。4、公路賠(補)償通知書及發票復印件。5、機動車保險單及購買保險的發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次交通事故中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及我方申請調取的交警的案卷中,明確注明了原告所駕駛的車輛贛H×××**貨車是在路面上正常行駛,因對方車輛越過雙黃線,駛入贛H×××**貨車正常行駛的線路上,贛H×××**采取向右打方向避讓導致與右方道路路面護欄發生碰撞,對方車輛逃離現場。由于天黑,目前交警部門暫未找到對方車輛。由此可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贛H×××**貨車并不存在違章或違法行為,本次事故導致的責任應由對方車輛承擔。由于暫時無法確認對方車輛,交警部門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我方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贛H×××**貨車不承擔任何責任。2、根據我方承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我方依法應當對被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有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我方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由于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所以事故導致的護欄損失應由對方車輛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原告承擔責任。3、原告在民事訴狀中也明確列明了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先行賠償了護欄的損失,此項賠償損失是由于原告單方同意賠償,并不代表其應承擔的責任,故我方認為其自愿賠償的損失不能轉嫁給我方。4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責任免除事由是需要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義務,但本案不涉及免責事由,只涉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并不需要盡到提示及告知說明義務。本案導致了原告受傷及其車輛受損,其未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只要求財產損失,說明原告知道本案賠償的范圍,因為本案涉及的保險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字眼中可以看出本案是需要原告在本案中承擔相應責任,我方才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的。從法庭發問中可以看出本案原告先行賠償的財產損失是由于其車輛被扣,被迫進行的賠償,不能因為原告被迫進行了賠償,將此筆賠償款轉嫁給我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提供了如下證據:1、原告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證明原告明確說明其是正常行駛,對方車輛違規越過雙黃線發生事故,后對方車輛逃逸,故被告認為本次事故中原告不承擔責任。2、保險條款,證明保險條款約定中證明我方根據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8時30分許,原告駕駛牌照為贛H×××**號貨車沿206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行至206國道樂平市鎮橋鎮墩上竹家村地段,因對向一輛紅色貨車彎道超車占道行駛,原告車輛避讓中與對方紅色貨車發生刮碰,造成原告駕駛的贛H×××**貨車發生側翻到路面下十米處,造成道路設施及原告車輛、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韓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了案,并向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報了警。2017年3月17日15時,原告韓XX到樂平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做事故詢問筆錄。因對方車輛事后逃逸,該案暫未偵破仍在繼續調查中,2017年4月10日,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樂公交認字(2017)第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了原告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該案至今未偵破,未找到對方車輛,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也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另查明,原告發生事故后,因原告駕駛汽車撞壞了護欄等公路設施,景德鎮市公路管理局樂平分局要求原告賠償公路設施的財產損失14420元。原告在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后,根據景德鎮市公路管理局樂平分局的公路賠償通知書規定金額,先行賠償了公路財產的損失14420元。原告駕駛的贛H×××**貨車于2016年4月27日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共交納保險費16826.92元。保險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原告起訴的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賠償14420元損失后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拒賠。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或調解被告支付保險理賠人民幣144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證據,有關人員陳述及庭審筆錄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韓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贛H×××**貨車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雙方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現原告投保的汽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請求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并不存在違章或違法行為,本次事故導致的責任應由對方車輛承擔為由拒絕理賠。本案爭執焦點在于,發生交通事故后,因交警部門未偵破案件、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只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對于投保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盡提示義務的前提下能否免除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率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因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而拒賠,某保險公司不需盡到提示義務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條款規定了即使投保人無事故責任,且未向負造成事故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情況下,保險人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在發生事故后,及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了案,并向交警部門報了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因對方車輛肇事后逃逸,交警部門至今未偵破案件,也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并非原告過錯造成。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方車輛全責,原告無責”的觀點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退一步講,即使原告無責,對方車輛全責,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應依法承擔對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告在獲得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應依法將對第三者的追償權轉移給被告某保險公司,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待交警部門偵破案件后,向第三者追償。本案原告駕駛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撞毀道路護欄等交通設施,賠償景德鎮市公路管理局樂平分局損失14420元,有公路賠償通知書、預算表、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賠償發票)予以證實,屬于合法賠償范圍,應予認定。該原告先行賠償的損失應由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賠付給原告,對原告本案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韓XX損失14420元。限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后為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詠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