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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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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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90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自強路**。
負責人:王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XX,女,漢族,住平山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14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上訴人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1443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有失客觀公正。一、涉案車輛在停放時被第三人故意損壞,能夠找到具體的侵權人,而且本案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在偵查過程中,被上訴人應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途徑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碰撞”是指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本解釋明確將“碰撞”界定為意外,而本案實為打砸,是第三人故意為之,該情形很明顯不符合“碰撞”的解釋。一審法院的理解很明顯屬于對“意外”的限制解釋,是誤解,這樣的判決,有違合同的本意,有失客觀、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求。
被上訴人齊XX答辯稱:一、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有違客觀公正的情形,請求貴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上訴人的第一條上訴理由,不成立,“能否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并不能改變上訴人的車輛是遭受意外受損的事實,原審法院在判決書第4頁第三段和第5頁第一段對這個上訴理由進行十分充分的理論及說明,公平公正,沒有任何不妥之處。三、上訴人的第二條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對“意外”“碰撞”的法律解釋并沒有作限制性,而是客觀、公正的法律解釋,并沒有違背合同的本意,相反,上訴人的一再解釋反而論理偏差,為了少賠付或不賠付而作的不當解釋,一審法院沒有采信其這種解釋也是合情合理的。因為,關于本案的案情及事發經過,被上訴人在向上訴人報案時,就明確告知,是上訴人理賠范圍,讓被上訴人到其指定修車廠進行了維修,并讓其修理廠開具了付款方為上訴人的發票,所以,上訴人在理賠過程中,突然縮小理賠范圍是違背合同的約定的,一審法院在客觀全面查明本案事實、認真比對合同對“碰撞”、“意外”真實含義后而進行的法律解釋,并沒有任何錯誤之處。綜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機動車輛各項經濟損失13088元,并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原告為自己車牌號為冀A×××**的東風日產牌小轎車投保商業險,其中包括保額為89923.2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指定修理廠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承保期為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中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2019年2月12日1時左右,原告車輛停放于西柏坡電廠附近時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公司進行了報案,被告指示原告向公安部門進行報案,同時被告到現場進行了勘察,2019年2月12日平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向原告出具了受案回執,該回執載明:2019年2月12日1時左右,犯罪嫌疑人馬振霞酒后滋事,將停放于西柏坡電廠附近多輛汽車損毀,其中受害人齊XX的車牌為冀A×××**的紅色日產騏達型轎車車身及擋風玻璃、反光鏡等多處損壞,現案件正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中。
另外原告車輛損壞后,按照被告指示到其指定修理廠石家莊中升新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2019年3月23日修理廠完成維修,向原告出具了客戶名稱為齊XX的結算單和購買方名稱為被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索賠須知”(原告訴狀中所稱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向被告提供了該“須知”所要求的相關資料,該“須知”第(二)項還載明“我公司自收到您提供的全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公司與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同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拒賠/拒付通知書,載明:經調查核實,車險第PDXXX01813010000112564號保單(報案號RDXXX01913010000018192)項下的賠償申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2019年4月6日,因被告一直未支付維修費,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維修費8688元。庭審中被告表示,原告車輛受損一是在停放時發生的,二是因第三人的故意或惡意損害所致,兩種情況不屬于雙方所簽訂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的使用車輛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等造成投保車輛的直接損失,不在該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拒絕理賠。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保險單、維修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平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索賠須知、拒賠/拒付通知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被告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第六條雖然約定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該條所列六種情形造成的車輛損失由被告負責賠償,但雙方對“停放中的機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使用過程以及人為外力撞擊、砸毀等是否屬于第(一)項“碰撞、傾覆、墜落”的范圍并無明確約定,通常情形下一般認為,車輛損失險系對車輛遭受意外毀損時的賠付,投保人投保此類保險的目的也在于在車輛發生損失時可以及時獲得經濟賠償,而使用車輛也不單單只存在于駕駛車輛,駕駛與停放車輛只是使用車輛的兩種不同狀態,比如駕駛車輛外出辦事,行駛過程中自然是駕駛狀態,辦事時則處于停放狀態,將兩種使用車輛的狀態分離進行理賠單方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對于投保人來說不公平,而碰撞則指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也不排除人為的外力砸毀情形的碰撞,原告齊XX的車輛雖是被第三人故意毀損,但對于原告及被告來說均屬于意外事故,且原告在事故后按照被告指示已經在被告指定的修理廠進行維修并由修理廠開具了以保險公司為客戶名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本院對被告的拒賠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人保石家莊分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在賠付原告機動車損失后,可對第三人進行追償。原告的機動車損失8688元,有結算單、增值稅發票佐證,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步工具補償費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間系因對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執而導致的不能及時理賠,并非被告故意拒絕理賠,故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遲延理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齊XX保險賠償金8688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元,減半收取6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原告齊XX負擔14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上訴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雙方均認可,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明確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等。本案中,雖保險公司將碰撞解釋為保險機動車或者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但并未將第三人的打砸造成車損列為免責事由,被上訴人的投保車輛因第三人打砸滋事受損,并非被上訴人能夠意識到,屬于偶然事件,原審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意外碰撞造成車損符合常理,該事故屬于保險事故。雖侵權人明確,但被上訴人有權選擇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先行向被上訴人理賠,理賠后,上訴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上訴人主張不應由其承擔理賠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立紅
審判員 劉瑞英
審判員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