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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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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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57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10-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
負責人:朱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住吉林省榆樹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7民初24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楊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并未對被上訴人楊XX提供的涉案保險車輛損失照片和維修更換項目清單中有較大爭議大的項目進行查明,僅憑經(jīng)驗增加維修更換的項目,不能排除楊XX虛構(gòu)涉案保險車輛損失的情況,對此,一審法院沒有進一步補充評估,有失公允。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出鑒定請求,并提供了鑒定材料和鑒定要求,但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在無法確定配件損失程度的情況下,直接采用新配件市場價格,該種鑒定意見不具有科學性和專業(yè)性,而本案之所以無法做出合理鑒定,是因為楊XX未盡合理通知義務,當場維修了保險車輛。故請求判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被上訴人楊XX保險金人民幣137,354.5元(以下幣種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楊XX承擔。
被上訴人楊XX未作書面答辯。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43,562元。審理中,楊XX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62,200元(包括車損255,300元、評估費5,900元及施救費1,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XX就其名下車牌號為浙FFXX**的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包括保險金額為694,14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
2018年9月28日,案外人楊某某駕駛楊XX所有的、車牌號為浙FF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上海繞城高速內(nèi)側(cè)140公里約600米處時,與案外人戚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浙B1XX**的小型轎車、案外人陳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皖NTXX**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案外人楊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同日,汽車服務公司出具服務作業(yè)單及定額發(fā)票,載明浙FFXX**的小型轎車牽引費、施救費合計1,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接受楊XX一方委托對涉案浙FFXX**的小型轎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評定直接物損為336,662元,汽車服務公司并于2018年11月出具維修材料清單及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該次評估鑒定費用為5,900元。某保險公司亦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勘估,并出具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浙FFXX**的小型轎車定損金額為137,354.50元。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于涉案浙FF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涉及的配件是否更換及更換配件的品質(zhì)進行重新鑒定,雙方確認如有爭議以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拍攝的車輛照片為準。一審法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浙FFXX**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編號為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531號司法鑒定報告,載明經(jīng)評估浙FF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評估價值為255,300元,某保險公司預付此次評估費用6,000元。一審庭審中,鑒定人員到庭陳述稱:鑒定報告是以雙方提供的資料和現(xiàn)場查勘的結(jié)果進行重新評估的,僅以某保險公司提供照片為依據(jù)評估是不合理的。對于楊XX提供的損失和本起事故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以及是否有二次損壞憑借經(jīng)驗可以判斷,某保險公司所稱拆解之后再評估會造成新的損失,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評估時參照的是市場價格,并不存在比4s店價格高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楊XX和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guān)系,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義務。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理應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單約定在合理的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某保險公司應理賠的車損金額。
首先,雖然某保險公司在審理中申請對涉案浙FF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涉及的配件是否更換及更換配件的品質(zhì)進行重新鑒定,但本案的爭議在于車損金額,某保險公司對于配件是否更換及品質(zhì)問題的爭議最終目的亦在于確定車損金額,故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gòu)對涉案車輛的車損金額進行重新評估。
其次,雖然楊XX、某保險公司曾確認關(guān)于重新評估如有爭議以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拍攝的車輛照片為準,但結(jié)合司法鑒定報告中的特別事項說明和鑒定人員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重新評估僅以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照片為準缺乏合理性。某保險公司認為楊XX提供的超出某保險公司照片之外的損失和本起事故缺乏相應的因果聯(lián)系,很可能系二次損壞,但無法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反駁,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意見,一審法院未予采信。
再次,對于鑒定機構(gòu)依據(jù)的價格,鑒定報告中明確載明相關(guān)配件價格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4S店的報價單真實性難以核實,也無法確認其上載明的價格即是市場價,故不能以此推翻鑒定機構(gòu)對相應配件價格作出的認定。至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他異議,亦缺乏相應的證據(jù)支撐,一審法院均未予采信。
最后,經(jīng)綜合比較司法鑒定報告、楊XX提供的評估報告和某保險公司定損結(jié)果,一審法院認定楊XX提供的單方委托的評估程序存在一定瑕疵,而某保險公司的定損結(jié)果亦缺乏其他有效依據(jù)支持,故一審法院認定司法鑒定結(jié)論的證明力優(yōu)于其他結(jié)論,可作為本案處理的依據(jù)。
綜上,根據(jù)司法鑒定報告,涉案浙FFXX**小型轎車的車損金額為255,300元。楊XX自行委托的評估結(jié)論未被采納為本案定案依據(jù),相應評估鑒定費用應由楊XX自行負擔。某保險公司預付的司法鑒定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保險人的核損義務范圍內(nèi),故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某保險公司對于承擔施救費1,000元并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楊XX保險金256,300元。案件受理費6,453元,減半收取3,226.50元,司法鑒定費6,000元,合計9,226.50元,由楊XX負擔72.6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153.9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保嘉興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投保事實和保險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金額的認定。人保嘉興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在于,其對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gòu)的鑒定意見不認可,認為評估價格過高。對此,本院認為:人保嘉興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新的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gòu)的評估人員不具有專業(yè)評估資質(zhì)或者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機構(gòu)作為專業(yè)的司法鑒定機構(gòu),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其鑒定結(jié)論應予采信。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4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沁 鷗
審判員 盛 宏 觀
審判員 范 德 鴻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鮑陸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