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左X丙,左X甲,左X乙等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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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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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9民終1154號 不當得利糾紛 二審 民事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安康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900MAXXX4434B。
負責人:馮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女,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丙,(王XX之子),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X甲,女,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X乙,女,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左X丙,男,漢族,住安康市漢濱區,居民身份證號碼:612XXXXX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9)陜0902民初3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9)陜0902民初3968號民事判決,判令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返還1萬元,利息2878元,合計12878元,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承擔連帶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合計68萬元,被上訴人實際共獲得69萬元,包含上訴人2017年8月7日墊付的因搶救左某某期間支付的1萬元醫療費,上訴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的行為,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救助,應當加以肯定。被上訴人占有該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
王XX、左X乙、左X丙答辯稱:當初調解時,某保險公司未提及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民事調解書中的款項并不包含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本案不構成不當得利,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左X甲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返還不當得利1萬元,利息2878元,合計12878元,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日,左某某(王XX之夫,左X丙、左X甲、左X乙之父)與王子政駕駛的某保險公司的陜G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左某某搶救無效死亡。王子政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天,左某某被送進安康市人民醫院治療。王子政向醫院交納了住院押金。同年8月7日,因搶救需要,某保險公司將1萬元轉入安康市人民醫院的賬戶墊付醫療費。同年9月21日,某保險公司預付死亡賠償金30萬元。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于同年9月22日將死者的醫療費用結清,扣除預繳的18000元,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補繳68382.16元,支付了停尸費后將死者尸體帶回家。2018年3月9日,某保險公司與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達成(2018)陜0902刑初30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永誠保險安康中心支公司除已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0萬元外,再一次性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各項經濟損失38萬元(限領取調解書后30日內履行完畢)”。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分別支付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1萬元和6萬元。后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以某保險公司領取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后未全額支付賠償款為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萬元。但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于2017年8月7日墊付的醫療費1萬元應計入向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支付的賠償款中,雙方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雙方在2018年3月9日的調解筆錄中均未提到2017年8月7日由某保險公司墊付死者醫療費1萬元是否計入68萬元的賠償款中,雙方及王子政并未對醫療費的分擔作出明確約定。王子政在事故發生時為某保險公司的員工,該車輛投保有交強險(賠償限額12.2萬元),商業險(賠償限額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取得利益。本案爭議焦點為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2018年3月9日,某保險公司與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以及王子政的調解筆錄、調解書均載明:“永誠保險安康中心支公司除已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0萬元外,再一次性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各項經濟損失38萬元”。按照字面意思通常理解,在當事人領取該調解書即2018年3月9日這個時間節點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再一次性支付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8萬元。而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分別支付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1萬元和6萬元后停止付款,此時,某保險公司未將該調解書載明的義務履行完畢。后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1萬元,至此,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實際獲得賠償款共計68萬元,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為依據的,符合某保險公司與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與事實和法律相悖的情形。且私法尊崇意思自治和誠實守信,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自愿承擔超出保險賠償限額之外的責任,是其作為民事主體自由處分民事權利、自愿承擔民事義務的表現,同樣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再者,在事故發生后王子政作為肇事者支付醫療費或是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并非有不妥之處。而某保險公司、王子政與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在事故發生后至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并領取調解書前,某保險公司從未向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提及其于2017年8月7日為死者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應計入調解時的各項經濟損失之中,三方亦未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由各自如何分擔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在領取調解書后單方認為其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應由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負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訴稱意見不予采納。綜上,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占有訴爭的1萬元醫療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經審查,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8)陜0902刑初30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載明“永誠保險安康中心支公司除已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0萬元外,再一次性賠償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各項經濟損失38萬元”,原審從該調解書中的文字內容進行通常理解,認為在當事人領取該調解書即2018年3月9日這個時間節點后,某保險公司應當再一次性支付王XX、左X甲、左X乙、左X丙38萬元,該理解完全符合各方當事人在調解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無論是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2018)陜0902刑初30號案件中的調解筆錄,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均未提及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如何處理,某保險公司作為1萬元醫療費的墊付方,因其自身原因在調解中未積極主張,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 娟
審 判 員 邵 軍
審 判 員 李 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張代亮
書 記 員 章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