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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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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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民終2070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
主要負責人:龍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湖南協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漢壽縣順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17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楊XX系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一審認定有誤,楊XX在投保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時,其無需審查楊XX是否有機動車駕駛證,只需楊XX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即可投保。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汽車作為免責條款,其只需要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即可,本案楊XX應知曉無駕駛證不能駕駛機動車;2、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某保險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屬于不同的法人主體,均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保險雖是在某保險公司處打單,但簽訂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而不是某保險公司,一審判決有誤;3、一審判決認定后續醫藥費4000元錯誤,該費用并未實際發生,不屬于醫療費范疇,一審認定為醫療費明顯錯誤。
楊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保險公司承保時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告知,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是正確的,認定某保險公司為賠償責任的主體正確,因保險單上承保機構是某保險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定額范圍內向其賠償意外醫療費用補償5124元,一審訴訟過程中,楊XX將訴訟請求變更為641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23日,某保險公司未對楊XX是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查,為楊XX承保了一份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號為PEXXX1843090206Z00012。承保險期間從2018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23日24時止,保障項目:1、按照《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40000元;2、按照《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B款)條款》,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8000元,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100元,給付比例80%。2018年5月28日,楊XX駕駛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花醫療費17380.23元,經湖南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后續需醫藥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楊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單的承保機構為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是某保險公司的上級機構,蓋章是對承保機構的確認,某保險公司主體資格合法,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保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楊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保險條款本不能成為某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但某保險公司在為楊XX承保時,對楊XX是否符合承保條件未盡審查責任而為其承保,發生保險事故后卻以無機動車駕駛證為由拒賠,拒賠理由不充分,某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對楊XX進行理賠;楊XX的后續醫藥費是本次承保期間內造成的損失,應當得到賠償;楊XX的訴訟請求計算有誤,正確計算結果為5031元(21380.23元×30%×80%-100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楊XX醫療費5031元;二、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楊XX投保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抄件)》上“保險人(蓋單)”處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蓋章。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因楊XX投保的保單上載明的保險人及蓋單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本案中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應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益陽市分公司,某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楊XX起訴某保險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稱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173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楊XX負擔;二審判決受理費50元,由楊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秋嵐
審 判 員 李 浚
審 判 員 許成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孫艷慧
書 記 員 郭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