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孟XX、長豐縣鵬程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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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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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終3802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903071XXXX。
負責人:王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重慶維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孟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壽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豐縣鵬程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21738917XXXX。
法定代表人:陶XX,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鷹潭市余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622690981XXXX。
法定代表人:徐X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孟XX、長豐縣鵬程汽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程客運公司)、鷹潭市順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鐵路運輸法院(2018)渝8601民初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孟XX、鵬程客運公司、順泰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孟XX、鵬程客運公司、順泰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孟XX與投保人重慶億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飛公司)系承運貨物的保險中享有共同利益的保險合同相對方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一項法定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排除。孟XX、鵬程客運公司、順泰公司均為保險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者,因第三者的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孟XX、鵬程客運公司、順泰公司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孟XX、鵬程客運公司和順泰公司共同向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161640元;2.本案訴訟費由孟XX、鵬程客運公司和順泰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26日,億飛公司與孟XX簽訂《商品車運輸合同》。合同約定,孟XX駕駛皖A×××××號車,運輸金杯牌商品車5輛,價值200000元,目的地為蘇州;包干價格1800元每輛,預付5400元,余額3600元;商品車裝、運、卸、交車過程中因孟XX責任造成商品車或其附件缺失,孟XX應按缺失貨物的廠家市場銷售價格向億飛公司進行賠償。
2016年12月21日,億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為億飛公司,被保險人為億飛公司;貨物名稱商品車,聯運方式國內公路,車牌號皖A×××××,件數5件;保險金額200000元,保費80元;特別約定:實際承運人,鵬程客運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或者損失金額10%,取高。億飛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簽訂的《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書》中約定,由億飛公司承運的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商品車輛為本預約保險之保險標的,除此之外其他貨物均不屬于本協議所規定的保險標的。
2016年12月27日4時40分許,當事人孟XX駕駛皖A×××××/贛L×××××號重型半掛汽車沿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行駛至1277Km+400m處,遇前方因發生交通事故橫向停于車道間的由張昌寧駕駛的蘇C×××××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車輛失控先與左側護欄發生刮碰,后與蘇C×××××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右側相撞,蘇C×××××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受撞擊后左側翻,車輛在側翻過程中又與前方因交通事故停于車道間的由何球駕駛的皖A×××××/皖A×××××號重型半掛汽車尾部發生碰撞。皖A×××××/贛L×××××號重型半掛汽車所載五輛商品車因撞擊散落,其中兩臺商品車墜落橋梁下。本次事故造成當事人邸云江、劉昌剛不同程度受傷,三車、三車所載貨物,農林田地及高速公路道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認定:當事人孟XX駕駛機動車在夜間遇道路結冰的氣象條件下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且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其過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當事人張昌寧、何球、邸云江、劉昌剛無過錯。當事人孟XX負責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張昌寧、何球、邸云江、劉昌剛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億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清點運輸貨物損失。經事故處理各方共同協商后,確認事故損失金額為161640元。2017年7月11日,某保險公司向億飛公司支付161640元保險賠款。2017年7月10日,某保險公司取得億飛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
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合駕駛證、行駛證及運輸證復印件,可以確認:皖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2年8月7日登記在鵬程客運公司名下;贛L×××××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于2012年6月12日登記在順泰公司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kU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向億飛公司出具的保險憑證上載明了:“貨物名稱商品車,聯運方式國內公路,車牌號皖A×××××,件數5件;保險金額200000元,保費80元;特別約定:實際承運人,鵬程客運公司,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或者損失金額10%,取高。”即某保險公司在與億飛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知曉其保險以及運輸的車輛為案涉車輛,無論案涉車輛駕駛人是誰,在其承保車輛發生事故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孟XX雖未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但億飛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其保險標的為承運的貨物而非億飛公司,在對承運貨物的保險中,孟XX與億飛公司系享有共同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相對方,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故某保險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53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因為案涉貨運險理賠后相應取得了有關保險利益的代位求償權。億飛公司為案涉貨物所投險種為公路貨運險,保險標的為在運貨物。貨運險中,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具體在于貨物受損后貨物所有人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承運人對于該經濟損失依照法律規定和運輸合同約定相應另行負有賠償責任。一般而言,承運人的運輸責任風險往往通過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而加以化解和避免。承運人并不能因貨運險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相應具有本應為貨物所有人應享有的追償請求權,故相應亦無法轉讓其本不享有的權利與他人而由他人代位求償。故億飛公司雖經某保險公司理賠獲得保險金,但并不代表某保險公司相應即取得了因貨運險保險事故發生而產生的貨物所有人對承運人的賠償請求權。故一審判決裁判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公正,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余彥龍
審 判 員 張 薇
審 判 員 彭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翟蘇南
書 記 員 黃山山